淄博市文昌湖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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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地方事业局窗口(38 号)。

四、办理条件

在文昌湖区行政区域内兴办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企业和个人。

五、申请材料

(一)动物饲养场防疫条件合格证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纸质版、复

印件2份)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生

产工艺流程图和无害化处理工艺流程图(纸质版、

复印件2份)

3、生产、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

备清单及图片(纸质版、复印件2份)
  4、管理制度(以下7项)文本(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
  (1)免疫制度

(2)用药制度;

(3)检疫报检制度

(4)疫情报告制度;
    (5)消毒制度

(6)无害化处理制度

(7)畜禽标识制度

5、工商查名证明(企业核准通知书)或工商

营业执照(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复印件2份);
    6、人员情况:
    (1)人员情况表(纸质版,复印件2份);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复印件2份);
    (3)专职防治人员的身份证、中专以上畜牧兽医相关专业毕业证(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复印件2份);
    (4)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证(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复印件2份);
     7、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纸质版,复印件2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在行政服务中心地方事业局窗口提交申请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规定的具体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

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6.种畜禽场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材料无误后,具体承办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核

1.资料审查

区地方事业局受理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材料审查无误后,进行实地核查。

2.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地方事业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均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地方事业局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地方事业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1856083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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