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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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三、办理条件

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要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

四、申请材料

(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

1、参保人身份证;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户口簿》(需要时)。

(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1、参保人身份证;

2、原参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户口簿》(需要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办理

一、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办理。

二、办理条件

适用于参保人员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银行卡);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四、基本流程

(一)参保人员向户口所在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对符合条件的,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

(四)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五)、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办理条件

本地参保人需要将外地参保记录转入并接续或将本地参保记录转移至新参保地。

三、申请材料

转出人员: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转入人员:社保卡、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凭证

    四、基本流程

关系转出:

1、   参保人发起申请(养老减员并已开具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

2、   前台受理申请,查验其是否已经养老减员,本市参加养老需出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凭证。

3、   前台受理业务后录入信息系统并为其打印其参保凭证。

4、   收到参保人新参保地联系函后,接收联系函,生成信息变更表,打印信息变更表并寄出,完成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关系转入:

1、参保人发起申请(需持原参保地开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2、前台受理业务,查看是否为本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查验其参保凭证。

3、接收其参保凭证(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

4、生成申请表,生成联系函并打印后根据新参保地信息邮寄。

5、收到新参保地寄回的参保信息变更表,录入系统完成转移接续。

 

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 

    一、事项名称

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

二、办理条件

(一)正常退休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二)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三)因病退休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三、申请材料

(一)特殊工种和因病退休人员凭人社行政部门开具一条(二)项退休通知单和病、伤退休通知单。

(二)《退休申报表》(一式四份)。

(三)待退人员人事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四)社保卡。

四、基本流程

(一)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接收单位网上申报退休人员登记的各项信息,对单位填报的《退休申报表》和系统接收的各项内容逐一核对,与申报纸质资料信息一致的做退休人员登记;未通过网上申报退休(职)养老金的,审核资料后符合规定的,在业务经办系统做退休人员登记。

(二)通过养老支付子系统进行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预审核,打印《退休职工养老金明细表》(简称“养老金明细表”)、《历年缴费指数明细表》(简称“指数明细表”)。

(三)交科长或副科长复核无误后,在业务经办系统生成月基本养老金和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并在养老金明细表签字(盖章)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用人单位携带资料到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盖章。

(四)人社行政部门在养老金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审批后,用人单位将《退休申报表》(附养老金明细表和指数明细表)一份和退休通知单交社保经办机构。

(五)科长或副科长根据《退休申报表》(附养老金明细表指数明细表)和退休通知单在业务经办系统中作退休职工养老金审核处理。 

企业参保职工(含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发放

 

一、事项名称

企业参保职工(含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发放。

二、办理条件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2、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企业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破产企业、自由职业者由去世人员的直系亲属负责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企业参保职工在职死亡

1、参保人员档案;

2、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如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对账单、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等);

3、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有遗嘱的,提供经过公证的遗嘱原件和复印件;

7、法定继承人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8、《在职职工死亡一次性待遇领取单位信息登记表》;

参保单位在职死亡人员提供1、2、3、8项资料;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在职死亡参保人员提供1-7项资料。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

身份证、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留存复印件,原件退回。

四、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职工养老保险处审核后办理。

 

工伤认定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办理。

二、办理条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的提交住院病历(加盖红章和压页章),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

4、工伤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两人以上证人证言,需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证人须签字(按手印);

6、《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7、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四、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后根据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疑难案例提交工伤评议小组集体评议;

(三)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二、、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依法为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伤残待遇须提供:

1、《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放弃劳动能力鉴定声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6、《淄博市职工工伤特殊医疗审批表》;

7、医疗(康复)费原始票据;

8、病历、处方笺、检查检验报告单;

9、医疗(康复)费明细清单;

10、异地就医交通费原始票据;

11、异地就医食宿费原始票据;

12、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二)申请工亡待遇须提供:

1、《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证明原件(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或火化证;

5、证明死者与其供养亲属的有关材料(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档案材料等);

6、孤寡老人、孤儿、养子女证明原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

7、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8、供养亲属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三)属下列情形申报待遇时还须提供有关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3、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4、患职业病的提供:《淄博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淄博市职业健康监护证》;

5、申请分段报销医疗费的提供:《淄博市工伤医疗(康复)费分段支付申请表》;

6、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提供:《淄博市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审批表》、残疾辅助器具原始票据;

7、协议医院直接结算医疗(康复)费的提供:《淄博市工伤保险职业病入院审批表》、《淄博市工伤(职业病)康复评定报告》;

8、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9、1至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还须提供:《淄博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减少表》

10、实施救治后死亡还须提供:医疗(康复)费原始票据、

病历、处方笺、检查检验报告单、医疗(康复)费明细清单、异地就医交通费原始票据、异地就医食宿费原始票据;

【注意】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原件核对后退回;原始票据粘贴在《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相应票据粘贴页;其他不规则材料以A4纸整齐粘贴。

四、基本流程

(一)用人单位经办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社保处工伤保险科审核后办理。

 

生育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办理。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申请材料

(一)正常产或剖宫产的:

(1)淄博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

(6)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7)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原始印章,下同);

(8)明细费用清单(仅限有并发症的提供);

(9)社保卡复印件

(二)流产或引产的:

(1)淄博市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仅限生育前的提供);

(5)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避孕失败的提供);

(6)门诊病历及门诊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7)检查化验报告单或B超检查结果报告单;

(8)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9)社保卡复印件。

(三)实施其它计划生育手术(放、取环、结扎、复通)的:

(1)淄博市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原件;

(5)门诊病历及门诊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6)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7)社保卡复印件。

(四)男职工配偶生育的:

(1)淄博市生育补助金待遇申报表;

(2)男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

(6)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7)住院病历复印件;

(8)明细费用清单(仅限有并发症的提供);

(9)男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

(10)男职工配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11)失业证原件、复印件(男职工配偶是城镇居民的提供)

(12)社保卡复印件。

(五)失业女职工生育的:

(1)淄博市失业期间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

(6)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7)住院病历复印件;

(8)明细费用清单(仅限有并发症的提供);

(9)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10)社保卡复印件。

四、基本流程

(一)申请材料备齐后,由单位负责报到经办机构。

(二)失业女职工生育的,由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材料报到经办机构。

(三)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内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填写《淄博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告知书》予以受理。

(四)经办机构审核材料无误后,原件退回留取复印件存档。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办理条件

企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待遇审核完毕后。

三、所需材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企业退休人员转入街道(乡镇)登记表》(一式四份)、《企业退休人员转入街道(乡镇)通知单》(一式四份)。

四、基本流程

(一)企业退休人员:

1、企业工作人员当月为新增退休人员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2、企业工作人员携带上述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盖章。

3、企业工作人员携带上述盖章后的材料至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保障所或保障中心盖接收章。

4、上述材料全部盖章完毕后,转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街道(乡镇)各留存一份。

(二)个体身份退休人员:

1、退休人员本人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2、退休人员至其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保障中心,告知其为市直个体退休人员,由街道办事处的保障中心登记报相关区县社保处,由区县保险处统一办理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待遇计算核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待遇计算核定。

二、办理条件

(一)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二)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本人档案;

(三)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审批表》;

(四)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

(五)社会化发放需要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六)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基本流程

(一)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二、办理条件

(一)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办理转移衔接:既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其中一项保险符合领取条件,需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居民养老保险办理: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保卡、三张一寸照片。

    2、转移衔接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保卡、转移衔接申请。

四、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镇居民养老保险机构审核后办理。

 

 

转诊转院及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转诊转院及医疗费用结算。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转诊定点医院医保科:

1、淄博市中心医院;

2、淄博市第一医院;

3、淄博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产科、儿科);

4、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限精神科);

5、淄博市中医医院(限心血管科、内分泌科、儿科、脾胃病科、肾病科、妇科);

6、淄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限康复科);

7、高青县人民医院(限本县参保人);

8、沂源县人民医院(限本县参保人)。

三、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外转诊医疗机构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1、难以完成救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2、无法确诊的疑难病症;

3、经会诊需要转院治疗的病症。

(二)因旅游、探亲、出差等原因短期居住外地急诊住院的,须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急诊病历、出差公函等相关证明材料,自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三)因同一病种一年内再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上次出院记录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上次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医疗机构医保科直接办理再次转诊手续。

四、申请材料

《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基本流程

(一)转诊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科主任签字。

(二)转诊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后将转诊信息上传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

二、受理时间

    上半年为5月15日至30日,下半年为11月15日至30日,节假日除外。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等危重症疾病参保人,可随时受理。

三、办理条件

正常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在以下病种范围的参保人,可按规定提出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

(一)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2、尿毒症;3、脏器官移植;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6、类风湿病(活动期);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8、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9、慢性病毒性肝炎;10、阻塞性肺气肿;11、慢性心力衰竭;12、慢性房颤;13、冠心病;14、心肌病(原发性);15、消化性溃疡;16、肝硬化;17、慢性肾小球肾炎;18、肾病综合征;19、慢性肾功能衰竭;20、再生障碍性贫血;21、白细胞减少症;2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4、甲亢性心脏病;2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6、皮质醇增多症;2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2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29、系统性红斑狼疮;30、系统性硬化症;31、多发性硬化;32、震颤麻痹;33、运动神经元病;34、结核;35、精神分裂症;36、分裂情感性障碍;37、偏执性精神病;38、双相(情感)障碍;39、癫痫所致精神障碍;40、精神发育迟滞;41、血友病;42、癫痫;43、重症肌无力;44、白塞氏病。

    (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2、尿毒症;3、脏器官移植;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6、类风湿病(活动期);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8、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9、慢性病毒性肝炎;10、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11、阻塞性肺气肿;12、结核病;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精神分裂症;15、分裂情感性障碍;16、偏执性精神病;17、双相(情感)障碍;18、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9、精神发育迟滞;20、血友病;21、癫痫;22、苯丙酮尿症。

四、申请材料及复核规定

(一)申请门诊慢性病资格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表》一份(可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社保卡号或银行开户卡号(账号);

3、身份证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A4纸)。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

(1)近期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2)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3)近期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复印件。

(二)申请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数量的,按上述要求提供的材料提供新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材料。

(三)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参保人连续3年内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应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慢性病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不设资格复核期限。

    五、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鉴定;

    (三)申请人领取结果并办理签约手续。

  

社会保障卡办理

1、正式社保卡

分网点申请和银行即时制卡两种。

网点申请制卡的优点是可根据居住地就近办理,不管参保人在何处参保,可选择淄博市内任意一个社保卡制卡网点(全市所有乡镇或社区人社所均可办理)就近申请制卡。缺点是制卡周期较长(约2个月),需再次到制卡网点领取社保卡。申请制卡时需携带参保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银行即时制卡的优点是可现场制卡,立等可取。缺点是需到指定的制卡银行网点,排队时间较长,有时会因姓名变更、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不能制卡。即时制卡时需参保人本人持身份证办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由父母持户口簿和代办人身份证办理。

2、临时社保卡

正式卡丢失或正在申请中,参保人因病需到医院就诊时可申请办理临时社保卡。临时卡申请需到各区县社保卡窗口办理,临时卡具有社保账户,没有金融账户,不能通过临时卡实现交费、待遇发放等功能。

特别提醒:临时卡有效期三个月,到期自动失效;临时卡用完后必须交回,否则正式卡无法激活;如不慎丢失,需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挂失。

文昌湖区社保卡网点电话:

文昌湖区社保卡科  0533-6030050

萌水镇人社所:0533-6884006

商家镇人社所:0533-54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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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淄博市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位于文昌馨苑地理中心南首,坐西面东,总面积为2000平方米左右,楼高三层,楼顶工整的摆放着醒目的十个大字(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室内设有分门别类整齐有序的43个服务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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