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子税务局证件遗失、毁损管理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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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遗失、毁损管理

一、  业务概述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及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或发票相关信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作废声明。

凭报刊上刊登的声明或损毁的税务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二、  业务前提

纳税人存在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功能节点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特定涉税信息报告——证件遗失毁损管理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查看更多

我要办税 

第一步:填写表单

填写表单

录入相关信息,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上传附报资料

上传附报资料

必报类资料为必须上传,非必报类根据减免事项对应申请材料进行上传。

上传成功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

预览提交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提交

点击确定后,完成本事项申请。

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减免退税申请。

查看我的申请资料

可在首页我的待办中查询申请受理情况。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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