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申报​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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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耕地占用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经办人身份证件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补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之日,改变用途之日分两种情况:一是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发文日期为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耕地占用税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3.9.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空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docx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3.9.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表样).doc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docx 0次 四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969 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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