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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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适用于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3.5.6《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空表).docx3.5.6《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空表).docx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3.5.6《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表样).docx3.5.6《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表样).docx 0次 四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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