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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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3.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份

7.2.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表样).xls2份

7.2.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表样).xls 

7.2.3《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表样).doc

7.2.3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表样).xls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
    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
    印件


7.2.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表样).xls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
    运输服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复印件 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复印件

7.2.3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表样).xls 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

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以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服务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

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一类企业)、10个工作日(二类企业)、15个工作日(三类企业)、20个工作日(四类企业)
结果名称 7.2.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空表).doc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7.2.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表样).doc 0次 四级
办理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备注 无纸化企业网上办理深度四级,到现场次数0次;非无纸化企业网上办理深度二级,到现场次数1次。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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