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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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3.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7.2.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表样) .doc
7.2.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表样).doc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复印件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
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
情形的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
7.2.4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表样).xls .xls及对应证明材料 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
7.2.4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表样).xls及电子数据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境外带料加工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7.2.4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表样).doc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2.4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表样).doc
委托出口货物,还应报送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 5 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供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一类企业)、10个工作日(二类企业)、15个工作日(三类企业)、20个工作日(四类企业)
结果名称 7.2.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空表).doc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7.2.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表样).doc 0次 四级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税总函〔2014〕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国家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备注 无纸化企业网上办理深度四级,到现场次数0次;非无纸化企业网上办理深度二级,到现场次数1次。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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