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优惠享受条件及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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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增值税优惠

【政策要点】

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营改增纳税人

【享受条件】

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二、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享受主体】

保险营销员

【享受条件】

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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