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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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委托书

1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机构】

区县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6.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7.该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9.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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