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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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份

2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1份

【办理地点】

1.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2.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

3.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流程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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