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优惠政策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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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概述:

宿迁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正式启动,为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江苏省组织申报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将宿迁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流程说明如下:

点击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登录入口

宿迁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2019年宿迁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

宿迁市科技局集中受理各市辖区、功能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受理截止时间为:

第一批:620

第二批:7月15日

第三批:8月15日

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2019年江苏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

第一批:6月28日

第二批:7月31日

第三批:8月30日

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宿迁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

(一)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6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9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四)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属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固定的紧密联系,在技术上有可靠依托的,科技人员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七)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八)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产出的5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高于全省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九)企业必须有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2019年宿迁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3.128.81/)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市、县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注册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市、县科技部门。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市、县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注册通过后,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通过网络提交至市、县科技部门。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企业要确保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并出具《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并将上述材料扫描生成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下载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生成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提交至所在县(区)科技部门。企业还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

1. 各县(区)科技部门要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核查情况一致的企业,按批次填写《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各县(区)科技部门要对企业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尤其对企业提交的II类知识产权进行认真把关,切实避免重复使用,并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材料报送

1.各县(区)科技部门须提供推荐函、《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各一式一份。

2.企业须提供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光盘(用记号笔注明企业名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其中一份需企业和所在县(区)科技部门同时签字并盖章,另一份仅企业签字并盖章)各一式两份;安监、质监、环保部门出具的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若为企业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还需单独提供中介资质材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开据的该中介机构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证明(一式一份)。

以上材料,经各县(区)科技部门汇总,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

2019年宿迁市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好处: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好处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通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通过省级以上鉴定且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的新产品、新技术,每个奖励3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产品新技术目录的新产品或新技术每个奖励10万元。

对园区当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乡镇、街道当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宿迁市宿城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完善“小升高”奖补政策。制定出台《宿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明确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培育入库企业6-10家,力争到2020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45家。对当年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当年申报并获批的省高新技术产品,按照3万元/个标准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宿城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宿迁市泗阳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园区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达10家以上,乡镇(街道)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2家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被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奖励2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江苏省民营科技型企业、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省认定为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的企业,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泗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泗洪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严格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到期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
支持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对新通过鉴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奖励2万元。

政策依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 税 收 优 惠

1、 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 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石油、天然气、贵重金属、稀有金属等开采项目),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

3、 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外方把分得的利润继续向企业投资,经营期又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经营期不满5年撤销该项投资的,应追缴已退的所得税款。

4、 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2019年宿迁市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分标准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分标准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分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说明]
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4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1个发明专利或者3个实用新型专利。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四项以上。[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12个技术开发合同或者12个技术服务合同或者12个销售合同(分别针对不同产品)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分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注:以上五个小项全部齐全后,才能拿到20分
4、成长性指标 20分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注:总资产和销售每年是递增的,才能达到最高20分

2019年宿迁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样本: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样本

2019年宿迁市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一)各区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安监、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符合有关要求;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各区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材料。各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

(三)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同时,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区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五)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

2019年宿迁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是否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哪些材料

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材料的义务,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3、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需要重新认定

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4、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哪些行为时,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2019年宿迁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咨询电话: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亮 李天童

话:025—83379768  57715164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吴倩雯、任海玲

话:025—85485928、85485971

材料报送地址:南京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京市龙蟠路171号510房间)

宿迁市网上填报咨询:

宿迁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高淑敏,84358662

宿迁市财政局税政处联系人:李小溪,84363073

宿迁市税务局所得税处联系人:董楠芳,84387809


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申报材料及附件下载:

企业需按照申报材料样式(省高企网下载)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是可以公开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保密信息。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附件2:企业承诺书

附件3:中介机构承诺书

附件4: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

附件5: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

附件6: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

附件7: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附件8: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附件9:科技部门审查情况表

附件10: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附件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

附件1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

附件13: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附件1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形式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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