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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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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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2.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表包括现行使用的两个附表,附表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除“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和“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外,其他数据项由系统自动生成。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5.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10049901):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有任意一个月份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6.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一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份。如,税款所属期为20191月至6月,某企业在2019211日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1日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日期为20192月,应在本栏填写“20192月”。系统默认为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纳税人可以修改。

7.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一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所在的月份;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填写逾期次月所在的月份。如,税款所属期为20191月至6月,某企业在201951日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1日为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该企业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终止日期为20195月,应在本栏填写“20195月”。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状态没有发生变化,系统自动带出终止时间为税款所属期终止月,纳税人可以修改。

8.减征比例(%):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确定的减征比例,系统自动带出。

9.土地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

10.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不同地号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无地号的,不同的宗地也应当分行填写。

11.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关于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按照各个土地等级汇总填写。

12.税额标准:根据土地等级确定,可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带出。

13.土地总面积(必填):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占用土地面积”的汇总值。

14.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起始月份。起始月份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起始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土地取得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取得时间”的次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经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经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变更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变更时间”。

15.所属期止: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终止月份。终止月份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终止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变更时间早于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的,所属期止为“变更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经核准的困难减免的终止月份” 早于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的,所属期止为“经核准的困难减免的终止月份”。

16.本期应纳税额: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有关数据项自动计算生成。本期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税额标准÷12×(所属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

17.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为税款所属期内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各月减征额的合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减征额=(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减免税额)×减征比例。

系统需逐月判断税款所属期内各个月份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如果系统判断某月适用减征优惠,则减征比例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减征比例;如果系统判断某月不适用减征优惠,则减征比例为0

18.本期减免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月减免税额×(所属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

19.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本期已缴税额。

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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