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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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机构(人员)信息

2.1功能概述

此功能模块为涉税机构纳税人提供机构、人员信息采集功能。

2.2操作说明

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业务模块,在菜单栏,通过“涉税专业服务”进入功能操作界面,点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采集表,进入填表界面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采集表

i.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未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请前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模块,取得行政登记证书后方可进行信息采集。已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和非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服务机构可跳过此步骤。

1.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

填表完毕之后,点击保存,则暂存填表信息;点击重置,重新开始填表;点击下一步,则查看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

1.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采集

点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采集进入填表界面;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采集

展示界面如下

点击新增,开始填表;

填写完毕之后,点击确定。点击保存,则暂存填表信息;点击重置,重新开始填表;点击下一步,可以查看回执单。

1.5填报说明

⑴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填写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服务状态变化(包括暂时停止或者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增加、减少及人员信息的变更也使用本表。

⑵“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填写本表,勾选“首次采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勾选“变更信息”。如勾选“变更信息”,则仅需填写变更的数据项

②“机构类别”栏次为单选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采集基本信息和变更信息时,根据实际服务状态勾选“服务状态”。勾选“服务状态”栏中的“正常服务”;暂停提供涉税服务的,须在完成(终止)委托协议后,勾选“服务状态”栏中“中止服务”,同时填写“中止服务时间”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勾选“服务状态”栏中“恢复服务”,并填写“恢复服务时间”栏。

如勾选“是否设立党组织”则必须填写“党组织负责人”

⑤根据机构类别勾选,并必须填写对应证书编号

⑥“加入行业协会”填写与机构类别对应的行业协会名称,如未加入无需填写,如填写行业协会名称,则“行业协会会员编号”必填

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机构人员增加、减少、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勾选“信息类型”所对应的 “增加”“减少”“变更信息”项目。人员减少时,仅填写“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涉税专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栏次可多选,如勾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则其对应资格证书编号为必填项。

1.6注意事项

1)已进行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纳税人基本信息由系统自动带出且不能在涉税采集模块自行修改,其余信息需纳税人填写,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需要自行按要求填报;

2)表格中灰色部分由系统自动带出,其余着色部分为必填项;

3)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认真阅读“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章)”项必填;

4)“涉税人员信息采集表”中,“涉税专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栏不得为空;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仅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7)本表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采集,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采集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

8)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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