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纳税信用补评申请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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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补评申请

【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业务前提】

1.纳税人户管状态正常。

【功能节点】

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

【操作步骤】

第一步: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填写表格,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年度和申请补评原因,并填写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确认后点击下一步

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填写表格 

第二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信用补评信息的预览。

预览提交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确认无误提交 

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纳税信用补评信息。

可在已办事项中查询申请受理情况。

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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