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抽样测算)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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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抽样测算)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基础信息采集)】

适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污染物或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符合《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纳税人,进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主表)后,填写基础信息采集,保存提交即可,不用新增排放口税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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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菜单【申报缴税】-【申报清册】-【其他申报】,找到【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如下图所示。

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进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页面后,找到“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点击【进入采集】按钮,打开“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页面,如下图所示。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页面中,标红色“*”号的栏目为必填项;标黄色的栏目为页面校验不通过项;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重置】按钮重置当前页面的填表数据,已保存提交的数据不能通过点击【重置】按钮进行删除。

本表主要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下部分为纳税人排放口税源信息采集

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包括“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主要污染物类别”、“纳税人环保联系人”、“纳税人环保联系人联系电话”、“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海洋工程”。

纳税人排放口税源信息采集是纳税人填写完基础信息采集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新增】对应污染物类别排放口相关税源信息,包括“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有效期起”、“有效期止”、“排放口大类”、“排放口税源编号”、“税源有效期起”、“税源有效期止”、“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噪声源)名称”、“行政区划”、“所在街乡”、“排放口/噪声源位置”、“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许可证管控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适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污染物或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符合《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纳税人,进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主表)后,填写基础信息采集,保存提交即可,不用新增排放口税源信息。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第四点、《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适用抽样测算申报环境保护税主要包括两大类污染物类别: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其中,水污染物包括禽畜养殖场(牛、猪、鸡鸭等家禽)、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消毒、不消毒);大气污染物包括一般性粉尘、烟尘。因此,纳税人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主表填写“主要污染物类别”时,建议按实际情况选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

填表说明:

1.发生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申报时填报本表,列入本表填报范围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下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其变更信息。本表包括四个附表,附表一为《大气、水污染物基本信息采集表》,附表二为《固体废物基本信息采集表》,附表三为《噪声基本信息采集表》,附表四为《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纳税人根据主要污染物类别填写附表一至附表三,采用产排污系数法需填报附表四。按次简易申报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及其附表。

2.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排放口信息栏次为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报。

3.“纳税人名称”:必填,系统自动带出。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系统自动带出。

5.“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必填,选择“是”或“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勾选“是”,其他勾选“否”。

6.“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选填,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或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纳税人选择“是”,不属于的选择“否”。

7.“是否存在海洋工程”:必填,属于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的纳税人选择“是”,不属于的选择“否”。

8.“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必填,已纳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9.“纳税人环保联系人”:选填,填写该纳税人的环保业务主要管理人员。

10.“纳税人环保联系人联系电话”:选填,填写该纳税人的环保业务主要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11.“主要污染物类别”:必填,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可多选。请纳税人务必选择正确,不漏选,不错选。

纳税人填写完基础信息采集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保存】按钮提交,最后系统返回保存回执,如下图所示。

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抽样测算)

根据《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型,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

(一)禽畜养殖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规模化禽畜养殖划分标准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99号)执行。

(二)小型企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小型企业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小型企业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计算:

应纳税额(餐饮业)=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其他服务业)=特征指标数量(台、张、支等)×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四)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五)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纳税人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六)施工排放扬尘

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所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点击菜单【申报缴税】-【申报清册】-【其他申报】,找到【环境保护税申报B类】,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如下图所示。

进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后,系统会检查纳税人是否已经做过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若纳税人没有采集,系统认为纳税人按次简易申报;若已经采集过,直接进入当期申报表,纳税人需手动新增应税污染物的申报信息。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因此,对于每一排放口中每一种污染物,纳税人需要增加3行申报月份不一样的污染物计算信息,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需要申报多个污染物类别的,在“操作”一栏点击【增加】按钮进行增行填写;增行后,可以在“操作”一栏点击【删除】按钮进行删行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页面中,标红色“*”号的栏目为必填项;标黄色的项目为页面校验不通过项;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重置】按钮重置当前页面的填表数据。

填表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或符合《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本表。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第1、5、6、7、8栏。

2.第1栏“月份”:必填,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2栏“污染物类别”:必填,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4.第3栏“征收品目”:必填,采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污染物类别”提供相关征收品目给纳税人选择。

5.第4栏“征收子目(抽样测算方法)”:当所选“征收品目”无特征值配置时,必填。系统根据相关配置提供纳税人选择征收品目对应的征收子目。

6.第5栏“单位”: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征收品目、征收子目自动显示。

7.第6栏“特征指标”:填写与“单位”相对应的特征指标值

8.第7栏“特征产(排)污系数”:填写参与污染当量数计算的系数项。纳税人选择的征收品目、征收子目若符合按特征产(排)污系数计算污染当量数的,自动显示。

9.第8栏“污染当量(特征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征收品目、征收子目自动显示对应的污染当量值(特征值)。

10.第9栏“污染当量数或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系数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值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

11.第10栏“单位税额”: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征收品目、征收子目自动显示对应的单位税额

12.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系统自动计算,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或计税依据*单位税额。

13.第12栏“减免性质”:纳税人若符合相关减免税政策手动选择。

14.第13栏“本期减免税额”: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减免性质自动计算。

15.第14栏“本期已缴税额”:选填。

16.第15栏“本期应补(退)税额”:系统自动计算,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纳税人填写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后,在主表核对各应税污染物的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如无误,点击页面右上角的【下一步】按钮,进入PDF签名确认页面,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核对申报表确认无误后,CA用户拖动页面滚动条到最后一页的签名域进行签名,然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申报】按钮提交申报;非CA用户直接点击页面右上角【申报】按钮提交申报。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打印】按钮打印申报表;点击【上一步】返回填表页面。

申报提交后,系统返回申报结果。纳税人可以点击【缴税】按钮跳转到“清缴税费”页面,也可以点击【关闭】按钮关闭当前页面。

3 注意事项

申报表申报操作与电子办税厅申报表操作步骤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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