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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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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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申报缴税】-【申报清册】-【其他申报】,找到【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如下图所示。

其他申报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

找到“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点击【进入采集】按钮,打开“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页面,如下图所示。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页面中,标红色“*”号的栏目为必填项;标黄色的栏目为页面校验不通过项;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重置】按钮重置当前页面的填表数据,已保存提交的数据不能通过点击【重置】按钮进行删除。

本表主要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下部分为纳税人排放口税源信息采集

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包括“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主要污染物类别”、“纳税人环保联系人”、“纳税人环保联系人联系电话”、“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海洋工程”。

纳税人排放口税源信息采集是纳税人填写完基础信息采集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新增】对应污染物类别排放口相关税源信息,包括“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有效期起”、“有效期止”、“排放口大类”、“排放口税源编号”、“税源有效期起”、“税源有效期止”、“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噪声源)名称”、“行政区划”、“所在街乡”、“排放口/噪声源位置”、“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许可证管控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于既要采集有排污许可对应的税源信息,又要采集无排污许可对应的税源信息的纳税人,建议先增加有排污许可对应的排放口税源信息,然后再采集无排污许可对应的排放口税源信息。

对于需要采集大量排放口税源信息的纳税人,建议控制时长,及时点击页面右上角的【保存】按钮及时保存提交数据,防止页面超时导致保存失败。

适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污染物或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符合《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纳税人,进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主表)后,填写基础信息采集,保存提交即可,不用新增排放口税源信息。

填表说明:

1.发生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申报时填报本表,列入本表填报范围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下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其变更信息。本表包括四个附表,附表一为《大气、水污染物基本信息采集表》,附表二为《固体废物基本信息采集表》,附表三为《噪声基本信息采集表》,附表四为《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纳税人根据主要污染物类别填写附表一至附表三,采用产排污系数法需填报附表四。纳税人有多个排污许可证信息的,需要完整填报其所有的排污许可信息,排放口及排污许可证无法在单张纸质表填报的,可以按本表格式增加行数填报。按次简易申报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及其附表。

2.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排放口信息栏次为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报。

3.“纳税人名称”:必填,系统自动带出。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系统自动带出。

5.“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必填,选择“是”或“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勾选“是”,其他勾选“否”。

6.“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选填,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或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纳税人选择“是”,不属于的选择“否”。

7.“是否存在海洋工程”:必填,属于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的纳税人选择“是”,不属于的选择“否”。

8.“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必填,已纳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9.“纳税人环保联系人”:选填,填写该纳税人的环保业务主要管理人员。

10.“纳税人环保联系人联系电话”:选填,填写该纳税人的环保业务主要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11.“主要污染物类别”:必填,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可多选。请纳税人务必选择正确,不漏选,不错选。

12.“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填写排污许可证副本的编号。

1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

14.“有效期起止”: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止时间。

15.“排放口大类”:分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噪声三类。如需采集固体废物基础信息,请填写附表二《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16.“税源编号”:纳税首次申报时无需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或噪声源信息赋予编号,包含各附表的排放口税源编号及噪声源税源编号。

17.“税源有效期起止”:填写污染物排放口启用时间与失效时间,系统默认税源有效期起为某月的第一天,税源有效期止为某月的最后一天。税源有效期起建议选择“2018-1-1”(环境保护税从2018-1-1起征)或者2018年以后某月的第一天,税源有效期止建议选择2018年以后某个月份的最后一天。

18.“排放口编号”: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必填。有《排污许可证》的,填写《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无《排污许可证》的选填,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填写。噪声源编号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噪声源编号填写。

19.“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必填,填写纳税人的废气、废水排放口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名称。

20.“行政区划”:必填,填写废气、废水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的行政区划,应具体到县(旗、区)。

21.“所在街乡”:必填,填写废气、废水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街道乡镇。

22.“排放口位置或噪声源位置”:必填,描述废气、废水排放口或噪声源的具体位置。

23.“经度”、“纬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经度、纬度填写。例如:120度34分28秒。

24.“排放方式”:排放口大类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有组织排放”或者“无组织排放”;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不外排”、“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有《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排放方式填写;无《排污许可证》的,按照实际排放情况填写。

25.“排放去向”: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必填,根据《废水排放去向代码表》填写: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乡污水处理厂;进入地渗或蒸发地;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厂;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26.“许可证管控要求”: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必填,大气污染物“排放方式”是“无组织排放”的除外。按照《排污许可证》填写“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设施和车间排放口”。

27.“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排放口大类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且排放方式是“有组织排放”时必填,选择“燃烧废气排放口”或“工艺废气排放口”

28.“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填,选择主管该纳税人的环保部门名称。

29.“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必填,选择该纳税人主管税务所(科、分局)。

30.“经办人”:必填,填写经办人姓名。

纳税人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页面右上角【保存】按钮进行提交数据,系统返回保存回执,如下图所示。

附表一: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找到“附表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点击【进入采集】按钮,打开“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页面,如下图所示。进入此附表的前提是:在基础信息采集主表的“主要污染物类别”选有“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一类,且已经维护相关“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排放口税源采集。

对于需要采集大量污染物信息的纳税人,建议控制时长,及时点击页面右上角的【保存】按钮及时保存提交数据,防止页面超时导致保存失败。

若附表一中有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请先采集《附表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并保存。

在“操作”一栏点击【增加】按钮,弹出“税源信息列表”窗口,此窗口中显示的税源信息就是纳税人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中保存提交的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口税源信息,如下图所示。

选择某条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税源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填写当前附表部分数据,纳税人只需补充填写剩下的栏目即可,如下图所示。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页面中,标红色“*”号的栏目为必填项;标黄色的项目为页面校验不通过项;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重置】按钮重置当前页面的填表数据,已保存提交的数据不能通过点击【重置】按钮进行删除。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主要污染物类别选择了大气、水污染物的基础信息采集。表内打*的为必填项,其余为非必填项。

2.“排放口大类”: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税源后自动带出,分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或者水污染物排放口两类。

3.“排放口税源编号”: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税源后自动带出,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排放口编号”: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税源后自动带出

5.“排放口名称”: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税源后自动带出

6.“征收品目”:必填,按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污染物名称选择对应的污染物名称同一税源,污染物不能重复录入。

7.征收子目”:选填。若纳税人在基础信息采集主表选择存在海洋工程,可以选择对应的海洋工程征收子目。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水污染物具体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

8.“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有《排污许可证》的必填。填写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

9. “执行标准”: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当征收品目为“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超标)”、“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时,可以不填此栏。

10.“标准浓度值”: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当征收品目为“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超标)”、“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时,可以不填此栏。

11.“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必填,根据纳税人每一征收品目(污染物名称)填写其实际使用的计算方法,包括“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物料衡算”。如需选择“排污系数”,需要先在附表四-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维护相关信息。

纳税人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页面右上角【保存】按钮进行提交数据,系统返回保存回执,如下图所示。注意:在主表维护了大气或水污染基础信息的税源,在附表一至少需要新增一条与其对应的具体排放污染物信息,否则保存不成功。

附表二: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若纳税人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中的“主要污染物类别”有填写“固体废物”,则需要填写附表二:《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对于需要采集大量污染物信息的纳税人,建议控制时长,及时点击页面右上角的【保存】按钮及时保存提交数据,防止页面超时导致保存失败。

找到“附表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点击【进入采集】按钮,打开“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页面,如下图所示。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页面中,标黄色的项目为页面校验不通过项;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重置】按钮重置当前页面的填表数据,已保存提交的数据不能通过点击【重置】按钮进行删除。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应税污染物类别为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采集。

2.“行政区划”:必填,选择固体废物产生场所所在的行政区划,应具体到县(旗、区)。

3.“所处街乡”:必填,选择固体废物产生场所所在街道乡镇。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填,选择主管该纳税人的环保部门名称。

5.“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必填,选择固体废物产生场所的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名称。

6.“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征收品目”:必填,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中的固体废物税目选择,税目“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等”。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逐行“增加”。

7.“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征收子目”:选填,选择与征收品目对应的征收子目。当征收品目为“危险废物(固)”时,征收子目必填。

8.“固体废物描述”:选填,描述固体废物的类型、来源、危害特性和主要化学成分,例如“工具生产中脱脂工艺产生的易燃废弃有机溶剂;含工业酒精和柴油”。

9.“接受或委托外单位处理情况-类型”:填写“接受”或“委托”。

10.“拟接受或委托单位名称”:填写拟接受或委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外单位名称。

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拟接受或委托处置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12.“拟接受或委托固体废物名称”:选择拟接受或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名称(代码);固体废物税目为“煤矸石”或“尾矿”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填写 “煤矸石”和“尾矿”;税目为“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逐行填写“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税目为“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税目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应代码填写。固体废物类别不同的,应逐行填写。

13.“处理方式”:填写拟接受或委托单位的利用处置方式,“焚烧”、“填埋”、“综合利用”或“其他方式”。

14.“资质合法性说明”:委托利用处置填写,填写委托利用处置单位的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证书编号或文件编号。

15.“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填写拟接受或委托利用处置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6.“合同期止”:拟接受或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合同的终止时间。

17.“合规综合利用设施-设施编码”:可参考《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关于污染治理设施的编码要求填写;一个综合利用设施处理多种固体废物的,应逐行填写。

18.“合规综合利用设施-设施名称”:填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具体名称。

19.“合规综合利用设施-征收品目”: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税目为“煤矸石”和“尾矿”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填写 “煤矸石”和“尾矿”;税目是“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逐行填写“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税目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应代码填写。

20.“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来源”:根据来源选择内部产生或外部委托。

21.“综合利用产物”:填写综合利用实际产生的最终产物。

22.“综合利用方式”:选择“金属材料回收”或“非金属材料回收”或“能量回收”或“其他方式”,可多选。

23.“综合利用能力”:填写该设施的设计利用能力,单位为“吨/年”。

24.“合规处置设施-设施编码”:可参考《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关于污染治理设施的编码要求填写;一个处置设施处置多种固体废物的,应逐行填写。

25.“合规处置设施-设施名称”:填写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具体名称。

26.“合规处置设施-征收品目”:处置固体废物税目为“煤矸石”或“尾矿”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填写 “煤矸石”或“尾矿”;税目为“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逐行填写“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税目为“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税目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应代码填写。

27.“处置固体废物来源”:根据来源选择内部产生或外部委托。

28.“处置方式”:选择“焚烧”或“填埋”或“其他方式”,可多选。

29.“处置能力”:填写该设施的设计处置能力,焚烧应填写设计年焚烧量,填埋应填写设计总填埋量,单位为“吨/年”。

30.“合规存储场所(设施)-设施编码”:可参考《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关于污染治理设施的编码要求填写;一处(个)场所(设施)贮存多种固体废物的,应逐行增加填写。

31.“场所(设施)名称”:填写贮存或堆存的场所(设施)的名称。

32.“场所(设施)基本情况”:描述场所(设施)的具体位置、类型、贮存方式等。

33.“合规存储场所(设施)-征收品目”:贮存固体废物税目为“煤矸石”或“尾矿”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填写 “煤矸石”或“尾矿”;税目为“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逐行填写“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税目为“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税目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应代码填写。

34.“存储容量”:填写贮存或堆存的场所(设施)设计的最大贮存容量,单位为“吨”。

纳税人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页面右上角【保存】按钮进行提交数据,系统返回保存回执,如下图所示。

附表三: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找到“附表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点击【进入采集】按钮,打开“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页面,如下图所示。进入此附表的前提是:在基础信息采集主表的“主要污染物类别”选有“噪声”一类,且已经在采集主表维护相关“噪声”的排放口税源采集。

对于需要采集大量污染物信息的纳税人,建议控制时长,及时点击页面右上角的【保存】按钮及时保存提交数据,防止页面超时导致保存失败。

在“操作”一栏点击【增加】按钮,弹出“税源信息列表”窗口,此窗口中显示的税源信息就是纳税人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中保存提交的噪声排放口税源信息,如下图所示。

选择某条噪声税源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填写当前附表部分数据,纳税人只需补充填写剩下的栏目即可,如下图所示。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页面中,标红色“*”号的栏目为必填项;标黄色的项目为页面校验不通过项;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重置】按钮重置当前页面的填表数据,已保存提交的数据不能通过点击【重置】按钮进行删除。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主要污染物类别选择了噪声的基础信息采集。

2.“税源编号”: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税源后自动带出,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3.“噪声类别”: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税源后自动带出

4.“噪声源名称”: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税源后自动带出

5.“噪声源位置”: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税源后自动带出

6.“功能区类型”:分0类,1类,2类,3类,4a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填写。其中,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7.“是否昼夜产生”:必填,选择“是”或“否”。

8.“执行标准”:选填,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

9.“标准限值(昼间/夜间”:按照所属声功能区的执行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填写,分昼间和夜间标准值。是否昼夜产生”选择“否”时,只需填写“标准值-昼间(6时-22时)”一栏。

纳税人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页面右上角【保存】按钮进行提交数据,系统返回保存回执,如下图所示。

附表四: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对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采用排污系数或者固体废物排放量采用产污系数计算的,需要填写附表四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找到“附表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点击【进入采集】按钮,打开“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页面,如下图所示。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页面中,标红色“*”号的栏目为必填项;标黄色的项目为页面校验不通过项;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重置】按钮重置当前页面的填表数据,已保存提交的数据不能通过点击【重置】按钮进行删除。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计算方法采用排污系数或者固体废物采用产污系数计算的基础信息采集。表内打*的为必填项,其余为非必填项。

2.同一企业生产涉及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原料、不同工艺及不同规模时,企业的产排污系数应该根据不同产品分行填写。

3.“产品名称”:选填,指主要产成品的名称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写。

4.“原料名称”:选填,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写。

5.“工艺名称”:选填,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写。

6.“规模等级”:选填,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写。

7.“应税污染物”:必填,填写“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固体废物”。

8.“应税污染物名称”:必填,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污染物指标”填写。

9.“征收子目”:选填。若纳税人在基础信息采集主表选择存在海洋工程,可以选择对应的海洋工程征收子目。

10“计税基数单位”:必填,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母项填写

10.“污染物单位”:必填,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11.“产污系数”:必填,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

12“末端治理技术名称”:选填,是指在生产过程的末端,针对产生的污染物开发并实施有效的治理技术的名称,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末端治理技术名称”填写。

13.“排污系数”:必填,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末端治理技术名称”为空时,排污系数”等于产污系数”“末端治理技术名称”不为空时,污系数”小于等于产物系数”

纳税人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页面右上角【保存】按钮进行提交数据,系统返回保存回执,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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