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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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一、业务描述

为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购进的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为解决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且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享受退税政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限定为A级、B级。

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操作流程

(一) 业务办理流程

模块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1.打开【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填写表单:

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注:表单中灰色项为自动带出不可编辑项,白色项为选填项,绿色项为必填项。

2.点击【保存】按钮,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保存:

保存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信息

3.点击【资料采集】,进入资料采集页面:

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资料采集页面

4.若该业务没有需要上传的资料,可点击【返回至表单】,页面跳转至表单页面;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待页面提示“提交成功!若无需继续办理业务,请及时退出系统!”后,点击【确定】,页面跳转至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二)业务办理情况查询

1.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模块路径:首页-【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业务提交后,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该业务办理进度及业务状态:

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2.历史办税操作查询

模块路径:首页-【我要查询】-【历史办税操作查询】

业务办结后,可通过【历史办税操作查询】,查看企业已经办理完成的业务(即状态为已完成、已作废的业务),如下:

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历史办税操作查询
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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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入口

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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