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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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

一、加计抵减业务前提

1、自209年4月日至202年2月3日,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6〕36号印发)执行。如果您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操作流程

整体操作流程,详见4.3.1.1,加计抵减部分操作如下所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操作流程

模块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河南省电子税务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首页

依据报表依次填写如下单元格即可:

依据报表依次填写如下单元格

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将数据保存至本地

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

保存后若发现数据有误,可点击表单左上方【删除】按钮,如下图所示:

保存后若发现数据有误,可点击表单左上方【删除】按钮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页面跳转至声明界面,如下图所示:

页面跳转至声明界面

跳转至声明界面后,若发现声明中数据有误,可以点击【返回修改】进行数据修改,如下图所示:

若发现声明中数据有误,可以点击【返回修改】进行数据修改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核心征管

将数据提交至核心征管

提交成功后可以通过“历史查询”按钮,进行提交信息查询,具体如下所示:

通过“历史查询”按钮,进行提交信息查询

说明:《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成功后,若申报属期在声明有效期内,则可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二、加计抵减情况” 的本期发生额。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操作流程

因附表四部分数据取自主表,所以在填写附表四之前须先填写主表,具体提示如下所示:

在填写附表四之前须先填写主表

主表保存成功后,打开附表四,若当期不存在有效的加计抵减的政策声明,则提示是否填写声明,具体弹框如下:

若当期不存在有效的加计抵减的政策声明,则提示是否填写声明

点击【确定】,跳转至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界面,如下所示:

跳转至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界面

声明填写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上述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操作流程。

声明填写具体操作流程

点击【取消】,则不填写声明,跳转至如下界面,点击【取消】该年度以后属期将不再提醒是否需要填写声明,具体如下所示:

点击【取消】该年度以后属期将不再提醒是否需要填写声明

若企业当期不存在有效的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那么如果填写附表四“二、加计抵减情况”中的本期发生额时,会提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条件,请先填写声明,具体如下图所示:

提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条件

若企业点击【确定】跳转至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界面,如下图所示:

跳转至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界面

声明填写具体操作流程,详见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操作流程。

点击【取消】,则不填写声明,同时无法填写附表四“二、加计抵减情况中”的本期发生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操作流程

若企业当期存在有效的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那么可直接填写附表四“二、加计抵减情况”中的本期发生额,具体如下图所示:

若企业当期存在有效的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二、注意事项:

1、209年3月3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且在当期内存在有效的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则纳税人可填写《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且在当期内存在有效的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且实际经营期月份大于个月,则纳税人可填写《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 第列“本期发生额”。

3、适用加计抵减声明中“适用政策年度”,一个年度只能填写一次。

4、附表四填写前须先填写主表。

依据【税总信息办便函〔2019〕101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撑深化增值税改革 下发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建设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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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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