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实施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类
审批内容: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2.《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 1号)
办理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出具受理证明—审核申请材料—复审申请—许可决定签发注册证书—送达
办理时限:
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1.首次注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等。
2.再次注册:《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等。
3.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等。
4.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各地市局
联系电话:
注意事项:
(注:1.办理时限:各地区可参考规定办理时限进行缩减工作日,提高注册审批效率。2.报送材料目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要求。3.若有需要执业药师注意的事项,也可将注意事项或特别提醒置顶展示)
执业药师注册申报流程
第一步: 网上登录(通过首页登录,初始密码为"111111")
第二步: 网上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息填写完整)
第三步: 网上修改登录密码(初次登录后,请重新设置您的登录密码)
第四步: 网上选择申报类型,填写申报表信息
第五步: 网上提交申报(资料填写完整、正确后提交)
第六步: 网上打印申报表(申报资料提交成功后,打印申报表)
第七步: 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步: 网上查询审核状态(申报资料受理后,可以登录查询注册审批的状态)
第九步: 网上注册许可公示(注册通过后,在本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步: 到注册机构领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