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在上海、深圳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申请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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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在上海、深圳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



政策依据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0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在上海、深圳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一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二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三是将创新创业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四是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具体申请条件包括:

一是满足《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发行主体认定标准。

创新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精矿、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创新创业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就本公司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债券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筛查,就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

(1)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发展规划;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2015〕28号)及相关政策文件;

(3)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文件;

(4)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5)其他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文件。

创业投资公司,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申请流程


发行人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应当聘请承销机构。除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外,应当通过上海、深圳交易所电子申报系统进行申请。



提交材料


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公告〔2015〕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5〕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0号)相关规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申请途径


除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外,应当通过上海、深圳交易所债券电子申报系统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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