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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仲裁立案须知
(一)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仲裁管辖
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1、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2、中央机关在京外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所属在甘单位的争议;
3、省直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争议;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的争议;
5、军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争议;
6、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争议;
7、外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央企驻甘单位的争议;
8、其他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委直接处理的争议。
(三)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所提供的原件均经核对后退回)。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诉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诉的,提供(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公函,律师证原件。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代理人代为申诉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公函,律师证原件。
3、被申请人资料。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交(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代理人代为申诉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公函,律师证原件。
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供劳动者身份证明、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4、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劳动(聘用)合同、暂住证或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支付凭证、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证明。
三、仲裁时效及期间
(一)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仲裁办案流程。
1、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下达应诉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书副本送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答辩书副本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6、开庭时期、地点通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7、仲裁时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普通裁决的上诉期限。当事人对属于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9、终局裁决的上诉期限。劳动者对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终局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符合终局裁决撤销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1、终局裁决撤销后的上诉期限。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撤诉和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四、收费情况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立案地点: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劳动大厦)
2、主要负责人:赵根昌
3、联系电话:0931-463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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