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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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有规定,经营活动涉及“证”、“照”两个层面的许可,即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从2003年开始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明确,工商部门对有证无照、无证有照等五种违法经营行为均负有监管职责。同时,许可审批部门对其中两种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也可以查处。


部门职责不清导致多个执法机关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本次征求意见稿将违法经营行为区分为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两种情况,并明确分别由工商部门和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


为提高法律责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意见稿还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池海平指出,企业或者市场主体处罚信息(公开)力度加大了,不是说原来处罚完就拉倒了,现在是对所有处罚完的市场主体都要进行社会公示,体现了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同时,意见稿还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审批文件的经营活动,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服务性经营活动,以及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不得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出台《办法》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制度氛围。一是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办法》强调明确部门执法权限,厘清监管职责。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办法》提出,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职责。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三是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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