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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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

3.职工困难补助,帮扶基金;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解释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没有单独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的,可对其进行核定。

【解释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有( )。(2015年)

A.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B.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C.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D.离退休人员工资

E.职工疗养费用

【答案】ABCE

【解析】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离退休人员工资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无关,不得列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释4】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不是全部的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扣除;其余部分按2.5%比例扣除。

【例题·单选题】格新公司2017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不含临时工的相关费用支出),公司拥有临时工10人,每人月收入2000元,其中4人是职工浴池的工作人员;另外4人是生产车间工人,还有2人是企业办公室的行政职员。公司当年有员工因公受伤给予抚恤金100万元。公司当年拨缴的工会经费21万元,格新公司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为( )万元。

A.1

B.0.712

C.0.976

D.0.488

【答案】B

【解析】格新公司2017年工资总额为1000+0.2×6×12=1014.4(万元),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为1014.4×2%=20.288(万元),21万元大于20.288万元,因此纳税调整为0.712万元。

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100+0.2×4×12=109.6(万元)。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为1014.4×14%=142.016(万元),142.016万元大于109.6万元,不需调整。因此纳税调整为0.712万元。

【新增】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编者注: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全体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比例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解释】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原则

企业发生的保险费支出,一般的原则是基本社会保险允许扣除,补充社会保险按比例扣除,商业保险不得扣除(特殊规定除外);还有个原则是财产保险允许扣除,人身保险一般不得扣除(特殊工种除外)。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实际支付合理的工资总额10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30万元,工会经费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6万元,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20万元。要求: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保险费的纳税调整金额。

【答案】职工福利费限额=1000×14%=140(万元),按130万元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1000×2.5%=25(万元),企业发生了26万元,纳税调整增加1万元,结转下期。商业保险费20万元调增。

【提示1】错误做法:三项经费扣除标准合计:1000×18.5%=185(万元),企业实际发生的三项经费合计130+20+26=176(万元),所以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提示2】不能把三项经费限额放到一起和企业实际发生三项经费总额进行比较。一定要分别比较,分别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

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①金融企业(5:1)②其他企业(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解释】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两条红线”:

1.利率红线,防止高利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制约;

2.债资比例红线,防资本弱化。

【案例】企业向其关联方借款一年,借款本金5000万元,权益融资2000万元,银行利率5%,关联方实际利率8%。

会计处理:利息支出=5000×8%=400(万元)

税务处理:利息支出=4000×5%=200(万元)。

【例题·单选题】某市一居民企业12月31日归还关联企业一年期借款本金l200万元,另支付利息费用90万元(注:关联企业对该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同期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1年,利息58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支付关联企业利息费用调整金额是( )万元。

A.26.42

B.34.32

C.45.65

D.18

【答案】B

【解析】企业利息费用调整金额=90-480×2(法定比)×5.8%=34.32(万元)。

【解释1】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特例: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解释2】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5)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税务处理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本弱化)

企业向银行借款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200万元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向银行贷款700万元的利息,只能在税前扣除500万元对应的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700-200)×8%×9/12=30(万元)。日常结算费用8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所得税前需要调增=42-3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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