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区内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相关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减排目标的落实。
(五)负责辖区内(不含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琥亭区、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宣传教育工作。
(七)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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