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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规定审批、审核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职责,组织指导全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等;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环境的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受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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