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人事、宣传、意识形态、信访维稳、政法综治(扫黑除恶)、司法、统战、群团、扶贫、社情民意、责任制考核(市级、机关、农村)、机关管理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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