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普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普安县知识产权局牌子(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第二条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州委、县...
机构信息
地区: 普安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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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第一条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普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级。加挂普安县知识产权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第二条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战略、知识产权强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指导和推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承担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本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协调重大复杂案件查处。规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五)按权限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按权限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依法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普安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普安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等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赋予的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强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注册和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八)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对外转让相关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协调重大知识产权活动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应急处置、舆情监测。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二)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二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完成委、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责调整。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原县工科局的反垄断的相关职责和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二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全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提高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申请受理点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落实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条件限制政策,降低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门槛。加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宣传推广,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6.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局与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迅速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职责,需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2.与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场监管局会同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工业与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业与信息化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工业与信息化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5.与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6.与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划定区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7.与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全旅游资源规划、开发建设、市场监管、资质审核等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全旅游市场虚假违法广告、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与新闻宣传股牌子)。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保卫、档案、信访、机要、政务公开、提案议案、物资采购、车辆管理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文书档案督查督办及综合统计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待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办公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人事财务股(挂老干股牌子)。承担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装备配备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承办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本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承担全局行政处罚案件综合录入、整理、归档、保管工作;承担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政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法律顾问有关工作。

(四)注册登记与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股。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全县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库的建立及管理工作;做好军民融合等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的应用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按规定承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登记注册及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的勘察、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

(五)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股(挂食盐安全监督管理股牌子)。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掌握食品安全综合形势,拟订贯彻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贯彻食品生产领域监督管理和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食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现场检查、认证等工作。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贯彻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流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流通企业监督检查;承担食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餐饮企业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指导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网络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食盐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指导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按规定承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流通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相关工作;承担药品流通环节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 掌握分析药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参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现场检查、认证等工作。按规定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开展医疗器械流通环节不良事件监测等工作;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依法依规指导医疗器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参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现场检查、认证等工作。按规定承担负责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化妆品相关技术规范;承担开展化妆品流通环节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掌握分析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依法依规指导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工作。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拟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承担行政审批现场核查等工作。

(八)质量发展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股。承担普安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县级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组织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参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现场核查、评审的观察和监督等工作。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赋予的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条码商品条码工作;承担县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全县检验检测机构和评审员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落实国家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划,规划指导全县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参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现场核查、评审的观察和监督等工作。

(九)市场监督与知识产权管理股(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微型企业发展服务股、特色产业办公室牌子)。承担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县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拟订实施有关知识产权科技发展、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有关知识产权监督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研究;拟订全县知识产权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管理、应用推广及安全工作;承担协调推进知识产权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并指导知识产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组织协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落实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及发展与监督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承担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拟订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和措施;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拟订贯彻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和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协调不正当竞争、传销、直销重大复杂案件和跨区域执法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定授权承担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指导普安县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规范消费环境和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消费环境和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承担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配合县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指导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并对扶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承担为微型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派出机构)

1.继续保留原有的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水、青山、兴中、楼下江西坡、地瓜、龙吟分局等七个片区分局,为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级行政机构。

2.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流通、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受理所辖区域内消费者、经营者的申诉举报,制止不正当竞争和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组织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负责对辖区商标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申请和使用注册商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监督标准的实施;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活动。承担监督管理所辖区域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承担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的联合行动工作;按权限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依法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实施全县食盐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食盐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承办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个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管辖区域明确如下:

1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水分局,驻地在盘水街道,负责盘水街道南湖街道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

2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山分局,驻地在青山镇,负责青山镇、新店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

3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兴中分局,驻地兴中镇,负责兴中镇、白沙乡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

4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楼下分局,驻地在楼下镇,负责楼下镇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

5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坡分局,驻地在江西坡镇,负责江西坡镇、高棉乡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

(6)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瓜分局,驻地在地瓜镇,负责地瓜镇、罗汉镇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

7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吟分局,驻地在龙吟镇,负责龙吟镇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

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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