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罗甸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
标签: | 罗甸县,cz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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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854-7611603 |
地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河滨路财政大楼 邮编:550199 |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南州及所辖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罗甸县委、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罗甸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罗甸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制定相关分配办法,制定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措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财政主管部门与乡镇的财政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管理机制。
(二)承担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透明度。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
(三)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控制适当规模,保持合理结构,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执行国家和省的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并落实政府性债务相关制度和办法,防范金融债务风险。按规定对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对我县的贷(赠)款进行管理。
(四)拟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按规定对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进行管理,执行国库集中收缴和支付制度,管好用活国库资金。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改革,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六)拟订需由全县统一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和支出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支监督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按照管理权限,拟订有关财税征管办法及财政税收计划,提出落实财税政策的措施及建议。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财政资金安全和财税法规、财经制度的严肃性,促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科学用财。
(八)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及中央、省、州和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拨款,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对政府捐赠收支进行专户管理。
(十)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事务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一)组织开展预算分析评审,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科学性。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负责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
(十二)制定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开展财政、会计业务知识培训。开展财政管理改革等问题的调研。
(十三)负责编制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建设,为财政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数据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责调整。将县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将县财政局的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县审计局;将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财政局;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局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