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简介: 贯彻实施国家、省、州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盐监管、物价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的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办公地址:都匀市匀东镇长安路9号
办公电话:0854-822298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0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8:00,节假日除外
传真号码:0854-8235410
电子邮箱: qnscjj@163.com
通信地址:都匀市匀东镇长安路9号
邮政编码:558000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事项列表
1、企业登记注册
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设计文件鉴定
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4、地方标准查询服务
5、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和商品量检验
6、权限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7、食品质量检验检测
8、企业登记信息查询
9、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10、股权出质登记
11、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12、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13、组织棉花复验仲裁
14、商标侵权赔偿行政调解
15、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16、12315投诉举报
17、专利纠纷行政调解
18、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19、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20、企业名称争议调解
21、申请增加、减少证照(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
22、证照(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23、企业迁移调档
24、歇业备案
25、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26、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27、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28、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2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0、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 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 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行为的处罚。
31、对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的处罚
32、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33、对假冒专利、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协助侵犯专利权、协助假冒专利、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擅自转移毁损查封扣押物品、违法从事专利服务、专利中介违法执业等8种违法行为的处罚
34、对《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5、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36、对《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7、对《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8、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39、对《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0、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等行为的处罚
41、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42、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43、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44、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45、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或者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46、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收价款的处罚
47、对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48、对《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9、对经营者、收费单位或者代收费单位违反公示制度的处罚
50、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51、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2、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53、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54、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55、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56、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57、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58、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59、对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60、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61、对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的处罚
62、对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63、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处罚
64、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65、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66、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67、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68、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69、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0、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1、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2、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3、对非法从事食盐小包装加工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74、对销售非食用盐、非碘盐的行为的处罚
75、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6、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行为的处罚
77、对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行为的处罚
78、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79、对《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0、对《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