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石阡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
标签: | 石阡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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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街道G211(佛顶山南路) |
石阡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阡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铜仁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阡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石阡县委、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石阡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阡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石阡县卫生健康局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县民政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的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县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拟订全县城乡社会救助办法并组织实施,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
(四)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街道)村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勘界工作,协调县内、县际行政区划界线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各乡镇(街道)管辖范围区域的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贯彻落实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县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依法对全县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协助做好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承担老年残疾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县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石阡县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县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条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组织起草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日常事务、党建、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务、内部审计、资产管理、目标管理考核、法制宣传、会务、文秘、信息、宣传、安全、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民政统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督办和办公自动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全县民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
(二)社会事务和救助股
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管理工作;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统一行使殡葬改革、社会组织、行政区划、慈善募捐、社会救助等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等。
(三)区划地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股
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勘界工作,协调县内、县际行政区划界线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承担全县各乡镇(街道)管辖范围区域的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四)养老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
第十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4名(其中社会事务和救助股、养老和慈善事业促进股由部门副职兼任)。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