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玉屏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标签: | 玉屏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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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拟定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审批,指导各乡(镇、街道)研究、推广先进的城市管理科学技术及管理模式;培训、教育全县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和县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负责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及企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五)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及相关政策,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国家赔偿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承担会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报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地产估价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拗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县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承担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公厕、公共停车场、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等)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组织县辖区城市环线、主干道、大型公益设施、重点公共场所、跨乡(镇、街道)的重要设施等项目建设;负责城市建设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建设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村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村镇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建设工作。
(十三)承担宣传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四)指导和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综合管理全县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等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六)负责编制全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对全县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罚职责。
(十九)负责研究拟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管理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环境卫生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市容秩序、渣土运输、智慧城管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县级智慧城管调度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参与城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立项、设计方案的审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及依法审批燃气行政许可事项。
(二十二)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和城市湿地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参与城区园林绿化项目立项、设计方案的审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的行业管理。
(二十三)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管理业务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二十四)组织全县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查处违法案件;受理违反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办理,负责本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二十五)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二十六)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二十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二十八)行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二十九)依照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城市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建筑施工、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城市餐饮油烟和原煤散烧、服务行业违法排污、黄绿标车违法查处、城区10吨以下小锅炉取缔、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爆破等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垃圾、扬尘)污染、城市交通噪声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行为,建筑施工及城市山体开挖,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三十)依照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三十一)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三十二)依照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三十三)依照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三十四)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三十五)依照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三十六)依照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人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三十七)承担智慧城市指挥中心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十八)负责各乡(镇、街道)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十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依法促进政务数据规范化、共享和开放。
(四十)职责调整
1.将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职责整体划入。
2.将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整体划入。
3.将原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的依照农业行政管理、渔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业行政管理规定、渔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4.将原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的依照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酒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划入县工业和商务局;
5.将原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的依照能源、粮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能源、粮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6.将原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的依照价格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将原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的依照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8.将原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的依照林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划入县林业局;
9.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机关。
(四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负责人:江继武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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