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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城管 |
地区: | 碧江区 |
铜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办公地址:铜仁市万山区产业园5号楼
单位法人:杨锐
联系电话:办公室 0856-8162010
联系地址:铜仁市万山区产业园5号楼铜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543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电子邮箱:trscgj@163.com,
铜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铜仁市城市管理局)办事事项列表
1、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2、对权限内户外广告不按照规划统一设置的处罚(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10㎡的LED及大型T型广告)
3、对权限内户外广告不按管理规定设置的处罚(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10㎡的LED及大型T型广告)
4、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5、违反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6、违反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7、对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8、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9、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10、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1、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12、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13、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14、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15、对建筑施工企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16、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17、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8、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19、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20、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处罚
21、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22、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包括四个方面处罚事项)
23、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规定行为的处罚
24、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规定行为的处罚
25、对持证单位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签或图章的处罚
26、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27、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规定行为的处罚
28、对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得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29、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30、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罚款。
3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违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定的处罚
32、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33、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3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35、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36、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的处罚
37、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8、违反城市四线管理办法的处罚
3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40、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41、对权限内户外广告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的强制拆除
42、对城市燃气经营、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年审的检查
43、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44、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45、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48、燃气经营许可
49、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50、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