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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安监 |
地区: | 碧江区 |
铜仁市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03号
单位网址:http://yjglj.trs.gov.cn/
通信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03号
联系电话:0856-5285098
邮编:554300
传真号码:0856-5285098
官方网站:http://yjglj.trs.gov.cn/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电子邮箱:trsyjglj@163.com,
铜仁市应急管理局办事事项列表
1、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公告
2、安全生产举报和咨询
3、“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
4、咨询热线服务
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查询
6、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咨询和服务
7、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政策咨询和科技推广
8、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咨询和服务
9、地震活动断层基础信息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1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增建抗干扰设施的确定
12、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确定
13、对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意见的确认
14、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15、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16、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的考核
17、防震减灾规划的备案
18、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19、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20、地震监测台网(站)规划、建设和管理
21、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设施建设情况的备案
22、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验收合格的竣工报告、验收意见备案
23、专用地震台网申请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备案
24、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5、调查处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6、地震应急预案审查备案
27、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8、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29、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30、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1、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2、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3、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4、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5、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27条的处罚
36、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38、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9、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40、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1、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42、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43、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44、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5、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6、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7、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8、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9、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0、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51、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52、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3、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4、对事故发生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56、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7、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8、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9、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0、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61、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62、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63、对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64、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65、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66、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67、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8、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9、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70、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1、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2、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3、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74、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75、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76、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7、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78、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79、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0、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81、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 罚
82、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3、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4、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5、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6、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7、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88、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89、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0、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1、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92、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3、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94、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5、对租、出借、转伪造、变造或者出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6、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97、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8、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9、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100、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101、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2、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103、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4、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105、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106、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107、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8、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9、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10、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