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纳雍县知识产权局)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纳雍县委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纳雍县机构改...
机构信息
地区: 纳雍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标签: 纳雍县,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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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纳雍县知识产权局)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纳雍县委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纳雍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纳雍县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知识产权强县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组织协调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工作。规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按权限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按权限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依法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县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九、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等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并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标准及相关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并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开展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十七、负责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十八、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注册和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
十九、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对外转让相关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协调重大知识产权活动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应急处置、舆情监测。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二、完成县委、 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职责调整。
(一)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与反垄断执法职责。
(二)划入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县商务局)反垄断职责。

(三)划入县科技办公室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四)划入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及市场监督执法职责。
(五)将县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

(纳雍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责)

一、将纳雍县食品药品稽查局更名为纳雍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
二、纳雍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县市场监管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专项治理与整规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知识产权代理违法等行为;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无证生产经营、虚假广告、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违法等行为;负责查处食品、药品、化妆品生产与流通领域、餐饮服务领域、医疗器械监管环节违法行为;负责查处特种设备领域、标准化领域、质量认证认可、质量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负责查处食盐安全、酒类市场各种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权限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四)对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重大违法案件及领导交办的、上级督办的、跨区域的重大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并做好上报备案工作。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纳雍县知识产权局)下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副科级、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及正股级参公事业单位职责


一、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中心:为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纳雍县知识产权局)下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宗旨:开展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保障工作。

(二)职责:负责为网络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卫等提供服务保障;负责所有网络管理设备、交换设备以及网络线路的运行维护;负责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软件平台、网络安全防范等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负责为网络用户、各股室信息工作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相关培训;承担市场监管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为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纳雍县知识产权局)下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宗旨:为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测试,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工业产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的质量监督检验提供技术支撑。

(二)职责:负责全县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校准和测试等工作;负责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工作;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含民族药)、化妆品、医疗器械、化工金属产品、建材产品等检验检测工作;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将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信息中心更名为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纳雍县价格举报中心):为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纳雍县知识产权局)下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宗旨: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服务保障。

(二)职责:负责全县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登记、分类、分派和移送;负责接听12315等市场监管热线电话来电的办理工作;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保留纳雍县消费者协会,为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纳雍县知识产权局)下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正股级参公事业单位:为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纳雍县知识产权局)下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正股级参公事业单位。

(一)宗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职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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