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紫云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标签: | 紫云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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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早上8:30——12:00,下午14:30——18:00 |
电话: | 0851-35233103 |
地址: | 安顺市紫云自治县新城区政务中心二楼, 邮政编码 550800 |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定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的办法、方案、意见和标准。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推进住房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国家、省、市和县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地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推广应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对建筑市场工程 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指导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 和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承担监督管 理全县建筑行业的责任;综合管理工程建设、县 乡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城市园林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设工程服务业,承担相关建筑企业资质审查;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代理、建设监理、检测体系、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五)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执行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六)承担规范指导城市、乡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编制乡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计划,推广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集中建房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负责建设领 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及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指导管理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八)负责住房和城 乡建设系统统计工作,监督管 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综合检查;监督行业内部各项收费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县有关房产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草拟(编制)全县房地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县的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研制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负责全县房屋产权属、产籍管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全县房产市场(包括商 品房预售、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交易行为);负责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负责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和申报;负责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管理、经营、修缮,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负责归集、使用和管理房改资金、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等种类房产专项资金;负责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起草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起草全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宣传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依法主管全县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执行房屋征收管理法规政策,拟定征收方案、征收决定、征收公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下发,对其他房屋征收工作进行指导。
(十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城建档案工作。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职责。
(十三)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职责调整
1.将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 .将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3.将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城市管理职责、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