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业的管理工作职责,负责行业全面深化改革任务,执行行业法律法规,研究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机构信息
地区: 镇宁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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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业的管理工作职责,负责行业全面深化改革任务,执行行业法律法规,研究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展,通过信用体系建设等不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

(二)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建设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和建设的办法、方案、意见和标准。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推进住房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住房建设和拟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国家、省、市和县级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研究制定城镇低收入群体和特殊群体的住房保障规划,拟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国家、省、市和县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安全运行、分配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建筑业发展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招标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管理建筑行业有关资质,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墙体材料革新,开展建筑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六)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规范管理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行业资质等工作;指导商品房准入工作;负责开展全县房屋租赁市场和登记备案等工作;指导危险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全县房屋征收补偿、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全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七)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执行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八)负责城市建设工作,负责行业城镇化建设发展、全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领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负责全县智慧城市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管理工作。

(九)负责小城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保障等工作;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十)负责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一)拟定本县城市管理方面、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对合法性进行审查;贯彻执行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负责编制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城镇燃气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镇燃气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等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管理。处理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部分工作。

(十二)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及行政征收全部或部分工作。

(十三)承担县智慧城管指挥中心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除外)、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和协调,建立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查处违法案件;受理违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各乡(镇、街道)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本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人员培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五)根据中央、省、市、县的规定,行使划转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分行政处罚职责,实施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工商管理方面,在市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反禁止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未经同意擅自向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水务管理方面,城市供排水,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法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违反水务管理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城区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在人行道、小街小巷,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侵占城市道路,私设或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在城区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市政管理方面,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发展改革(含能源)、节能减排、工业和信息化(含商务,除煤矿)、粮食管理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方面,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民政(含殡葬)管理方面,对违反民政(含殡葬)管理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人防管理方面,对违反人防管理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民政宗教方面,对违反人防管理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进一步推进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入抓好“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七)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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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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