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林业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字〔2019〕8号)和《中共绥阳县委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绥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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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绥阳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标签: 绥阳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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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字〔2019〕8号)和《中共绥阳县委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绥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绥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绥阳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绥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绥阳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林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养,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九)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县林业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编制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以及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责调整

1、将原县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原县农牧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原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划入县林业局。

2、将原县林业局的森林防火职责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将原县林业局的森林资源与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3、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机关。

(十六)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组织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  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办)。综合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文电、督办、会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宣传、信访、后勤等工作;负责大数据发展、电子政务、网站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两会议案、提案的分发和审核工作;承担机关党建、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指导所属单位上述工作;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培训建设,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林业和草原资金管理;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法制宣传工作;对局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承担机关党组日常工作;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工作。

(二)营林生产管理股。负责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林业贴息贷款的申报、审核和监督使用,以及全县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乡镇(村寨、人家)规划、指导;负责林业产业扶贫工作;负责林业产值统计工作;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林长制工作;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种苗、造林、营林、种草质量、退耕(牧)还林(草)工程、石漠化治理工程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订、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养、花卉苗木的建设生产和集体林场、种苗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草原监督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承担碳汇项目工作;指导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和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三)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全县森工行业管理,指导林产品加工企业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战备林管理以及林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承担全县林地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天然林资源保护和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林政专项执法监测;承担依法审核、审批权限内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承担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造林实绩核查工作;监督管理公益林。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并组织实施湿地资源监测评估;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承担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和野生植物采集、经营利用。按分工和权限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编制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县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林业执法检查和监督,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听证工作;承担县级林业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森林保险;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负责河长制等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绥阳县森林公安局和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 月30日起施行。

负责人:陈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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