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清镇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民宗局 |
标签: | 清镇市,民政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09:00-12:00 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851-82522425 |
地址: | 贵州省清镇市百花新城百花路11号(百花新城综合楼)(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551400 |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清镇市委 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镇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镇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宗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市民宗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贵阳市委和市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建议。
(二)负责制订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的开展。
(三)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舆情管控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宗教方面的突出事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
(五)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等有关工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组织协调民族重大节庆活动。
(七)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防范利用宗教开展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宗教及其活动场所、宗教思想传播管理,强化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工作。
(八)指导宗教界开展爱国爱教及“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简称“四进”活动)等宗教关系和谐创建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九)负责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审批宗教方面的有关事项,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督等工作。
(十)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二)负责民族古籍挖掘整理工作;组织、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责调整。
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市民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