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市旅游和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旅游和文化政策措施,起草全县旅游和文化政府规章草案;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创作方针政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
机构信息
地区: 滦平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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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6-9月份下午2:30--5:30)
电话: 0314-8583440
地址: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中兴路街道中兴东路100号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市旅游和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旅游和文化政策措施,起草全县旅游和文化政府规章草案;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创作方针政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起草全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县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旅游和文化融合发展,推进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全县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文物、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管理全县重大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活动。指导和监管全县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文物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滦平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六)指导、推进全县旅游和文化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旅游和文化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产业。组织实施旅游和文化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负责旅游、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九)指导全县旅游、文化、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旅游和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旅游和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依法规范旅游、文化、广播电视市场。

(十)指导全县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一)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智慧广播电视发展。

(十二)负责拟订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旅游、文化、文物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指导、管理全县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文物领域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县政府签订对外旅游和文化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旅游和文化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滦平特色文化、文物巡展、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利用、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调查、统计,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文物保护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督导检查。

(十六)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十八)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和经费的管理,拟订全县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规划;组织文物鉴定有关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工作,检查、指导全县文物、博物单位的文物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负责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县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巡查、查办案件等执法工作,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履行本地区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职能,并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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