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挂容城县医疗保障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新区、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
机构信息
地区: 容城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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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2.00 13.30-17.30 (14.30-17.30 夏时令)
电话: 0312-5612429
地址: 容城县容城镇容美路38号(容城政务服务中心)
详细介绍

  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挂容城县医疗保障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新区、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共设有内设机构11个(事业单位5个:容城县就业服务局、容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容城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容城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容城县劳动监察大队,股室6个:办公室、监察仲裁股、基金监督股、工资福利股、事业单位管理股、医疗保障股)

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及医疗保障工作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发展和规范全县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的流动、调配、开发、管理工作。

(三)拟定适合于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地方性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执行国家和省、新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拟订我县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推动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的落实;负责管理和监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实施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技工等级考核颁证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政策和标准;执行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审查;综合管理、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制度和标准,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实施工作。

(七)拟定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拟定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的实施;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研究生、博士生(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研究拟定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协调政府系统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奖励表彰的人员。

    (九)实施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贯彻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工作;受理有关劳动行政的来信来访;依法开展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负责对全县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的人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宣传、科研、统计和信息工作。

(十一)综合管理政府系统事业单位人员的考试、聘用、任免、调配工作和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县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省、新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实施建设网络信息和智能监控平台,推进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十四)贯彻落实全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

(十五)组织实施全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落实省、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六)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十七)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十八)监督实施上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积极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十九)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和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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