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溪区知识产权局)
一、单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2号)、《中共贵阳市花溪区委、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
机构信息
地区: 花溪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标签: 花溪区,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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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851-83851052
地址: 贵阳市花溪区将军路94号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细介绍

一、单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2号)、《中共贵阳市花溪区委、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花溪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花党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花溪区知识产权局牌子(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区、知识产权强区、食品药品安全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本部门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承担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的行政执法事项。组织协调重大复杂案件查处。规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违法广告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花溪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开展反垄断执法监督工作。

(五)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开展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区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全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落实评价考核。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指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建立辖区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等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权限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九)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指导规范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组织、指导产品(商品)监督检验、复检、技术仲裁及有关科研等工作,组织、监督和指导辖区内产品(商品)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难题,完善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管理局属检验检测机构。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三)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统筹协调和指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管理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与金融相结合,促进专利信息传播和利用,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工作。

(十四)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注册和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五)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对外转让相关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协调重大知识产权活动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定监督管理制度、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八)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监督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召回工作。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协调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应急处置、舆情监测。

(二十二)依据职责做好全区旅游市场监管工作;

(二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承担本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责调整

1.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职责、 区商务局(区粮食局)的反垄断职责、区科学技术局(区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划入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2.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3.将花溪区市场监管稽查局、花溪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花溪区市场监管信息中心等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外)划入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机关。

4.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不再加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牌子。

(二十六)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全区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依法落实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快健全以 “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5.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加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宣传推广,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6.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7.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4.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贯彻执行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划定区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对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监管工作。两部门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建立相互通报机制。

6.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全区盐业工作,负责食盐专营管理执法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7.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中央和贵州省定价目录的贯彻执行和依授权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中央、省、市、区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监督检查,负责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检查,负责监督检查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运转,公文流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维稳、会务、新闻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督察督办、制装管理等工作;统筹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督导工作;统筹开展调研;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统计工作;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机关后勤等相关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统筹、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

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深化改革和重大工作的督促落实;负责督促落实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药品监管)中长期规划,统筹、拟订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负责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调整、督促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结合职能协调组织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公布制度;承担应急相关的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设主任1名。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组织对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应诉和行政执法监督;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及有关事项的管理;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负责依法行政宣传培训、政策解读;负责案件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设科长1名。

(三)注册登记许可服务科。承担全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和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许可;按规定承担区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登记注册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承担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的勘察、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统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指导全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与监督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设科长1名。

(四)微型企业发展服务科。拟订扶持微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政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指导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并对扶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承担为微型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咨询等服务;开展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全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在区委组织部指导下,配合区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承办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设科长1名。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按要求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进行应用和管理;组织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对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公布制度;

统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管理、应用推广及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设科长1名。

(六)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监督管理科。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推进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建设和相关工作;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联动机制建设;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执行;指导行业和企业及服务对象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和涉外专利纠纷应对工作; 组织协调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落实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落实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及发展与监督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承担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负责专利管理工作,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负责商标申请和质押申请受理工作;

组织实施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实施合同监督管理,承担动产抵押登记等工作;贯彻落实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承办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级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批,以及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设科长1名。

(七)执法稽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措施;依法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宣传培训、政策解读;贯彻落实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和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办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传销行为和直销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打击传销工作;

组织开展价格管理举报等相关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区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监督检查,负责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检查,负责监督检查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组织实施规范消费环境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协调消费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查处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承担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消费者咨询申诉、消费热线平台处置、举报数据的汇总、分析、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做好消费环境建设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设科长1名。

(八)质量综合管理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和产品(商品)及区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质量激励制度、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组织协调督促缺陷产品召回;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区级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组织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等工作;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风险监控;组织协调督促工业企业做好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督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管理;承办区深化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贯彻实施国家相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开展计量器具最高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管工作;组织协调能效标识监管工作;贯彻落实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配合参与制定上级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全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落实国家及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按职责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设科长1名。

(九)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科。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战略、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等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贯彻落实食盐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按权限牵头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牵头拟定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监测发布;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职责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贯彻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流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督促实施;指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销售业态);组织协调督促食品流通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督促食品流通领域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设科长1名。

(十)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贯彻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餐饮业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推进全区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指导餐饮企业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按职责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设科长1名。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监督国家目录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按权限牵头开展特种设备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按职责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推动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设科长1名。

(十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拟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措施及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权限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工作;按权限牵头开展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及召回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设科长1名。

(十三)财务科。研究制定机关和所属部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部门预决算、财务审计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统筹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财务工作;负责全局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规范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设科长1名。

(十四)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按权限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调配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工资、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申报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干部年度考核、评比、奖惩、表彰工作;承担扶贫帮扶等相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设科长1名。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行政总编制75名,其中,机关行政编制48名,派出机构行政编制2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 其他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派出机构。设溪北、清溪、贵筑、青岩、石板、孟关6个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设花溪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分局;7个分局均为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的派出机构,副科级规格;6个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花溪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设局长1名。

1.受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委托,溪北、清溪、贵筑、青岩、石板、孟关6个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办理所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登记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等工作,建立和管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2)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巡查回访,依法指导和规范管理所辖区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并做好相关服务。

(3)负责对辖区商标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申请和使用注册商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

(4)负责对辖区内的广告、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等商业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辖区内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市场的巡查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和交易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取缔无照经营和有关无证经营。

(7)受理所辖区域内消费者、经营者的投诉,制止不正当竞争和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8)承担监管所辖区域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的联合行动工作。

(9)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及相关案件查处等工作。

(10)开展市场监管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活动。

(11)承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受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委托,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局在创建全域旅游先行示范区中的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与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好市场监管部门对旅游市场监管职责。

(1)依法指导和规范管理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并做好相关服务;

(2)负责全域旅游核心景区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监督检查旅游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和交易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3)负责全域旅游核心景区景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4)负责对旅游市场商标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旅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6)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

(7)受理所辖区域内游客、经营者的投诉,制止不正当竞争和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3.具体管辖区域和人员编制分配详见下表:

第七条  规范所属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主要负责人

李洁(局党委书记、局长)

三、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花溪区知识产权局)

办公(通讯)地址:花溪区将军路94号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政编码:550025

办公电话:0851-83851052

传真号码:0851-8385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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