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两件大事、落细“六个工程”、建设“五高五区”中发挥职能作用。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之贯穿于经营主体审批许可、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质量管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三品一特”监管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职责。
(二)在履行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三)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标准和具体办法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五)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旗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指导查处违法案件,协调督办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六)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旗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质量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承办工程设备质量监理事宜,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质量状况统计分析、评价研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和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四)参与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权限监督实施全旗中药、蒙药标准规范。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制定实施全旗监督抽检计划,发布质量公告,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八)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旗认证认可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旗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起草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旗建设。
(二十三)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二十四)指导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团建工作。
(二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十六)完成旗委或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旗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旗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旗农牧局有关职责分工。(1)旗农牧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旗农牧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旗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1)旗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旗商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等工作。(2)旗商务局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3)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4)旗商务局和信息化局负责全旗食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的生产批发准入管理和行业监管,负责盐业资源开发和盐场保护相关工作;负责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负责监管碘盐和非碘盐供应渠道,推动盐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旗食盐质量安全与监督以及食盐市场稽查、盐政执法监督工作;受理全旗食盐市场监管的行政复议和盐业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等工作。
5.与旗版权局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协调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承担相关科研攻关、合作交流、成果应用等工作。承担全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工作。承担对机关、所属单位共性和业务目标考核与绩效考核。
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旗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市场秩序、服务发展等重点任务考核和工作实绩考核。
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承担相关科研攻关、合作交流、成果应用等工作。承担全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工作,指导信息中心工作。拟订全旗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法规股。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执行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协调涉讼法律事务,参与行政应诉事务,负责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应急管理股。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督查督办有全旗性影响的大案要案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管安全预警监测和风险交流;承担市场监管安全总体状况分析预测,参与制定实施市场安全监管风险监测计划;负责市场监管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全旗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指导协调地方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登记注册股。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分拨及领证工作。组织指导全旗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其他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本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上报工作;负责旗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检查监督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实施情况。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监管等有关的工作。组织开展企业数据统计、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指导全旗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建立全旗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六)消费环境建设指导股。组织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及重要商品质量的抽检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指导旗消费者协会工作。
拟订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性、专业性监督。指导辖区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生产领域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七)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反垄断)。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指导查处商业贿赂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组织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承担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中跨地域纠纷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和拍卖行为进行监管;组织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商标、广告和知识产权发展保护股。拟订商标和专利保护等有关制度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保护,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组织指导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指导商标代理工作,对市场主体商标注册、使用及商标战略的制定实施进行指导,负责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建设。协调指导质押融资、无形资产评估及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开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组织指导查处广告侵权及虚假行为。
拟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知识产权强旗建设,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建设。协调指导质押融资、无形资产评估及我旗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拟订推进质量强旗战略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规划。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质量状况分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申报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
(十一)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股。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承办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依法查处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拟定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并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二)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环节食品安全形势;负责制定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承担流通环节酒类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许可的核查验收;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及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和办法,组织和指导特殊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监督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费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负责餐饮经营许可的核查验收;拟订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四)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中蒙药、医疗机构制剂、特药管理)。
负责组织对“两品一械”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制定全旗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质量公告。监督指导实施药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等;具体负责乌拉特后旗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所应承担的各项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工作。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在流通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互联网销售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管理规范;负责组织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网络医疗器械销售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十五)化妆品监管股
依据上级部门的抽检任务,制定全旗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食品药品检验所完成化妆品快速检测和抽样送检工作。发布质量公告。督促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召回制度;承担互联网销售化妆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负责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宣传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处理化妆品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化妆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对全旗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十七)计量、标准化股。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配合自治区、市局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用能单位加强能源计量管理,负责实施列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产品的监督检查。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编号、发布、监督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监督强制性标准和重要标准的贯彻实施;负责商品条码和标准化信息工作,负责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组织拟订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认证认可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中介机构。统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
(十八)财务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度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十九)人事股。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纪检、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配合旗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团建工作。
(二十)派出机构(股级),设4个派出机构:巴音宝力格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呼和温都尔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潮格温都尔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乌盖苏木市场监督管理所。
巴音宝力格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呼和温都尔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潮格温都尔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乌盖苏木市场监督管理所为旗市场监督管理的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市场监管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是:
(1)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活动。
(2)依据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审批服务职能。
(3)负责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经济户口档案,促进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4)负责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的年报备案工作。
(5)受派出机关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变更、注销工作。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团建信息录入和台账管理工作。
(6)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快速检测、信息公示;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责任制度和索证索票、进销货登记台账制度。
(7)负责本辖区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职责。
(8)督促检查各类市场主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网格化动态监管,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全面履行日常检查、巡查、抽查、隐患督促整改工作。
(9)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局的授权开展辖区内商标、广告、合同、经纪人及经纪机构、传销直销活动等监管工作。
(10)受理、调解辖区内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按权限调查、处理辖区内申诉、举报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1)负责辖区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收集并报告辖区各类经济主体的违法信息。
(12)指导本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会的工作。
(13)承担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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