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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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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370号(市政府大院内);

办公时间:工作日0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556-892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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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7号)和《中共潜山市委、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潜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场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负责受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的调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特殊食品、食盐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十六)负责食品经营的许可,严格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化妆品经营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处罚。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检验工作。

(十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全市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规划确定的集中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区域和店铺等固定场所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信息、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维稳、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管领域深度发展相关工作。

(二)财务装备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法规科。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助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监督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五)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六)信用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全市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全市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承担规范专业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承担指导推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网约配送员群体党建工作

(七)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督管理科。承担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促进、公共服务和广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专利咨询、申请、宣传和保护工作。推动企业专利工作和群众性技术活动。负责全市专利工作政策、规划的贯彻实施。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质量与认证监督管理科。承担质量发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技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我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拟订实施认证、合格评定和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认证行业、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九)标准化与计量科。承担标准化、计量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拟订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一)药械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分析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完善监管制度机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负责全市零售药店和使用环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零售药店以及药品使用环节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流通领域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负责实施和指导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负责全市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零售药店药品安全及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安全状况监测、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工作。指导市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开展工作。指导查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十二)应急管理科。负责全市市场监管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市场监管安全信息搜集分析和汇总上报,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市场监管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牵头组织全市市场监管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统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贯彻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承担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等工作。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4个直属行政机构,行政编制15名。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统筹组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掌握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指导查处食品违法行为。

2.公平交易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等工作。

3.注册登记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4.价格监督检查局。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0个派出机构,行政编制69名,副科级建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市场监管工作,不再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牌子。名称分别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梅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天柱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余井市场监督管理所、源潭市场监督管理所、黄铺市场监督管理所、水吼市场监督管理所、王河市场监督管理所、黄柏市场监督管理所、槎水市场监督管理所。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综合执法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30日起施行。

单位负责人:汪志祥

联系电话:0556-8921345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梅城镇潜阳路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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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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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安庆市菱湖北路38号  邮编:24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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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梅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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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槎水镇槎水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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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监管所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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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

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0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均为副科级建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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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

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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