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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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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旗政府二号楼十一楼 邮政编码:162850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0-468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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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旗市场监管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知识产权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拟订全旗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旗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督办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依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发展战略、名牌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质量档案;负责质量综合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兴旗工作,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测、监督抽查工作,负责食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承担旗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运行的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属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研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承担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食品舆情监测及督办处理。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宣传贯彻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和标准。执行部门监督管理政策和监管制度。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配合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负责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对依法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

(十六)负责全旗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宣传贯彻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知识产权强旗建设。

(十七)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开展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十八)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十九)负责贯彻实施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安装、调试、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地的烟花爆竹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二十)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旗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旗市场监管局与旗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1. 与旗农牧和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旗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 与旗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旗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旗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旗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旗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旗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旗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旗市场监管局会同旗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职责分工。(1)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上级授权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3)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旗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旗委宣传部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件运转、扶贫、内部督查、会务、安全、保密、机要、档案、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等政务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承担年度业务考核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全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法制股。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指导全旗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建立全旗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四)消费环境质量发展监督管理股。组织指导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工作。拟订推进质量强旗战略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规划。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质量状况分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拟订全旗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性、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七)广告认证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落实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全旗认证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旗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检查计划;负责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协调和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产品安全认证工作;协调和监督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八)食品安全协调股。拟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药品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调查研究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督促检查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落实情况、相关工作贯彻执行情况及其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协调和指导旗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和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承担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掌握分析全旗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拟订全旗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生产环节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全旗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环节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参与全旗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掌握分析全旗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拟订全旗流通环节(含食用农畜产品销售,下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全旗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旗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掌握分析全旗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拟订全旗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全旗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全旗餐饮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统筹协调全旗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规范保健食品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全旗保健食品违法案件;参与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食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盐业市场稽查和盐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私盐、非碘盐、劣质盐等各类违法案件和盐业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制止非法盐产品流入市场;负责协调跨区域的盐政稽查工作。

(十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掌握分析全旗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医疗器械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合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参与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全旗医疗器械违法案件。

(十四)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药品、化妆品法定标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负责化妆品流通环节及其使用机构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及其产品监督抽检;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蒙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的初审,负责办理变更事宜;负责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广告检测、药品违法广告的移送和信息通报工作;依法查处全旗药品和化妆品违法案件。

(十五)行政审批股。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内资企业、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管理工作;负责计量器具、特种设备等许可审批和备案;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经营等许可审批和备案;承担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各类注册登记许可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分拨及领证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对全旗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七)计量标准监督管理股。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旗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编号、发布、监督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承担全旗标识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十八)知识产权发展保护股。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推进知识产权强旗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建设;协调指导质押融资、无形资产评估及乡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贯彻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保护;承担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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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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