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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呼和浩特市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土默特左旗机构改革方案》(呼党办发[2019]1号)和《土默特左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土左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土默特左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土默特左旗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自治区、呼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旗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施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区域内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济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打击传销活动。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旗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土左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监管等工作。
(九)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旗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一)负责全旗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旗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旗建设。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组织实施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十二)组织开展指导非公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团建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部门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含蒙药、中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监管。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的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知识产权局。
(十五)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依照法定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六)完成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和土左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旗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落实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旗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旗农牧局有关职责分工。(1)旗农牧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旗农牧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旗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旗商务局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措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
5.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场外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取缔未经批准私设的流动经营摊贩。有形市场摊贩的监督管理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燃气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使用登记、检验检测、报废的监督管理工作。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旗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档案、信访、舆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装备配备工作。承办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分拨及领证工作。
(四)执法稽查股。拟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负责处置市级、本级商品、食品、药品抽查不合格的检查处置工作。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
(五)价格监督检查股。拟定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六)反不正当竞争股。拟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七)信用监督管理股。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应用与维护工作。制定全旗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经营异常名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指导全旗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建立全旗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负责旗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广告监督管理股。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组织实施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核准广告经营资格、审批有关广告经营事项。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负责违法广告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组织实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指导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12315咨询、投诉、举报受理。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指导旗消费者协会工作。
(十一)产品质量与认证管理股。拟订全旗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性、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依法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对全旗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资格。按照规定权限受理、审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查处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政府交办的其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三)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监督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十四)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实施并指导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全旗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六)标准计量管理股。
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推行对标达标工作。组织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服务标准的制定及向社会公开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负责商品条码及标识等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检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七)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拟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知识产权强旗建设,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创造运用的管理。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建设。协调指导质押融资、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组织实施商标和专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政策、措施。拟定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措施。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保护,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
(十八)药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含蒙中药)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对药品流通领域安全行为全面监管,承担监督指导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在流通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指导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依权限承担医疗毒性药用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流通领域化妆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负责实施和指导经营、使用环节现场。负责化妆品流通环节的备案管理。
组织实施辖区内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拟定辖区内医疗器械监管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依法对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综合抽检监测股。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机械安全监督抽检计划,配合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定期公布抽检结果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机械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监管商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风险监测工作。
第五条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第六条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土默特左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西辅路
联系电话: 0471-8112746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负责人:张正雄
咨询电话:0471-5699721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二环路18号金海国际五金机电城C座4-12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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