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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3号)和《中共榆中县委办公室、榆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榆中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榆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榆中县信访局(以下简称县信访局)是县委工作机关,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上级转来的群众来信、网上投诉和群众给县委、县政府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准确的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二)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及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向各乡镇、各部门交办、转办有关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四)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县委、县政府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协调督办县级各部门、各乡镇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进京赴省市越级上访。
(五)指导全县信访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草案;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各乡镇、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综合分析、及时上报各类重大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七)了解和掌握全县信访部门的自身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负责全县信访工作法治化宣传。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信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
第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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