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相关职责;指导全县民族工作,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保障少数民族和语言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治(条例)》和《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区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议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家、省、州、县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组织协调民族乡重大庆典活动。
(八)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工作;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并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部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能。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爱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民族、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放管服”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统战部、县人民政府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责调整。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机关。
民族宗教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安排局领导活动;负责机关规章制度建设和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负责机关会议活动管理和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掌握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承担局内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局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民族、宗教外事的管理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和有关接待服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后勤服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政策法规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参与配合有关部门涉及全县少数民族相关活动工作;
3.文化教育工作: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参与管理有关专项经费,参与组织全县性的民族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成就、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有关对外宣传工作;承担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
(二)业务股
1.经济建设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规划管理和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参与拟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参与组织民族地区对外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做好项目的推荐和引进外资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民族古籍工作:承担组织、协调、联络、指导民族地区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承担组织制定少数民族古籍重点项目规划及全州性重大课题的规划与实施工作;承担指导少数民族古籍人才培养培训和少数民族古籍资料、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宣传与交流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事项。宣传贯彻并检查、监督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执行,参与研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从政策上指导全县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与发展,负责全县民族语文的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组织编写、编译民族语文课本与读物;管理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参与制定与组织实施民族语文翻译人员的职称评定;负责组织民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的培训;负责民族语言文字的推广运用工作;指导开展“双语”教学;组织开展相关学术交流与协作,管理全县民族语文学会、协会及相应的科研工作;指导做好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与发掘等相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对外交流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事项。
3.宗教工作:承办天主教及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的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和天主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及天主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界人士;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两会”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天主教事务进行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