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财政局
地 址:铜仁市碧江区花果山南路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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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财政局办事事项列表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3、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5、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6、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7、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财政规定行为的处罚
8、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9、对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1、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12、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14、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行为的处罚
15、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
16、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7、对财政监督对象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的处罚
18、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19、对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20、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21、对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处罚
2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为的处罚
23、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
2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25、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26、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27、对单位和个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8、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的处罚
29、对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的处罚
31、对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32、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33、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的处罚
34、对单位和个人员有违反财务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的处罚
35、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36、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37、对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
38、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
39、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40、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41、在财政监督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42、对正在处理投诉事项的政府采购活动予以暂停
43、对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等的检查
44、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45、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情况的监督检查
46、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