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您可以通过以下官方渠道进行访问和办理业务:
主要入口和方式
贵州政务服务网 (铜仁站点) - 核心平台
网址: https://zwfw.guizhou.gov.cn/?areacode=520600
操作步骤:
打开上述网址,进入贵州政务服务网铜仁市站点。
在页面中找到 “法人服务” 或 “个人服务” 栏目。
在 “部门导航” 中选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可查看该局提供的所有在线办理事项清单(如企业登记注册、食品经营许可、药品器械备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计量器具核准、年报公示等)。
选择您需要办理的具体事项,点击 “在线办理”,根据指引登录/注册账号并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即可。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整合入口) - 针对性更强
网址: https://amr.guizhou.gov.cn/
说明: 这是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的网上服务平台。
包含铜仁业务: 该平台整合了全省市场监管业务办理入口。选择办理业务时,系统通常会引导您选择地区(铜仁市及下属区县),即可办理铜仁市范围内的市场监管业务。
主要功能模块:
企业开办/注销“一网通办”: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
行政审批:各类许可证、备案的申请(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等)。
政务服务:年报公示、动产抵押登记、专利事务等。
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行政许可信息查询等。
“贵州省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名称: 贵州省市场监管
功能: 提供办事指南查询、部分高频事项(如个体工商户登记、年报)的掌上办理入口、进度查询等功能。该公众号也服务于铜仁地区的用户。
可办理的常见业务类型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食品相关许可备案: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登记、食品小作坊登记等。
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许可备案: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许可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特种设备相关: 使用登记、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等。
计量相关: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授权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广告发布登记。
企业年报公示(非常重要,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与修复等。
⚠️ 重要提示
实名认证与登录: 绝大多数在线办理业务都需要使用法人账号(企业/个体户)或个人账号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或贵州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请确保已完成注册和实名认证。
浏览器兼容性: 建议使用较新版本的 Chrome、Edge、Firefox 或 360浏览器(极速模式)。
线下办理可能性: 部分复杂业务或需要现场核查、提交特殊原始材料的环节,可能仍需前往铜仁市政务服务中心或所属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场监管窗口办理。在线申请时系统会提示。
咨询服务:
电话咨询: 可拨打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的电话咨询(电话可通过前述网站查询或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接)。
线下咨询: 铜仁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桃源大道旁麒龙国际会展城)通常设有市场监管业务咨询窗口。
总结
最推荐、功能最全的入口是 贵州政务服务网(铜仁站点) 并定位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市场监管相关业务也可直接访问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并选择铜仁市。
关注 “贵州省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可方便地进行部分高频业务办理和查询。
请根据您的具体业务需求,选择上述合适的平台进行操作。建议优先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铜仁站点办理,这是铜仁市政府指定的统一入口,业务覆盖最全且与地方政策衔接最紧密。
需要查询某项具体业务的办理流程或材料清单,可以告诉我您要办理的业务名称,我会尽力提供指引。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铜仁市东太大道新华北路124号附88号
门户网站:http://amr.trs.gov.cn
办公室电话(传真):0856-5201381
单位邮箱:trscjgj@163.com
邮政编码:554300
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
商标受理窗口:0856-5200550
企业登记注册窗口(政务中心):0856-5280767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铜仁市知识产权局)办事事项列表
1、企业登记注册
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设计文件鉴定
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4、地方标准查询服务
5、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和商品量检验
6、权限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7、食品质量检验检测
8、企业登记信息查询
9、商标受理
10、商品条码续展、变更
11、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12、股权出质登记
13、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14、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15、商标侵权赔偿行政调解
16、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17、12315投诉举报
18、专利纠纷行政调解
19、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20、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2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22、企业名称争议调解
23、申请增加、减少证照(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
24、证照(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25、企业迁移调档
26、歇业备案
27、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28、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29、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30、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31、对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行为进行处罚
32、对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样时,未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33、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行为进行处罚
34、对家用汽车产品未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或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或三包凭证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维修保养手册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实用或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未附有随车物品清单的行为进行处罚
35、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验明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36、对在生产的产品或生产者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37、对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38、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9、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大型游乐设施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行为进行处罚
40、对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或生产者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的行为进行处罚
41、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进行处罚
42、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4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44、对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应当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45、对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46、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或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或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47、对汽车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48、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49、对汽车生产者隐瞒缺陷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50、对检验机构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未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51、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52、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处罚
53、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出厂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54、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未按照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或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55、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56、对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增加检验项目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57、对生产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58、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进行处罚
59、对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未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60、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61、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62、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63、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64、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即行施工,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65、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或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不符合规定或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未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或未按规定提交召回报告或提交的召回报告不符合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66、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67、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68、对检验机构抽取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且未执行任何标准或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69、对本单位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活动进行监督;以及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未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和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的处罚
70、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话:0856-5201381 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 商标受理窗口:0856-5200550 企业登记注册窗口(政务中心):0856-5280767
地址:铜仁市东太大道新华北路124号附88号,邮政编码:55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