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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毕节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 纳雍县委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纳雍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纳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 级,加挂纳雍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以下简称县综合执法局〈县城 市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 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 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 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开展综 合行政执法工作及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有关综合行政 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 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市容环卫、市政 公用、园林绿化等各项专业规划,参与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县综合行政 执法工作,指导检查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 负责建成区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 施的管理、维护及有关的行政许可;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综合行政 执法年度经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五)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城
镇燃气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行使行政处罚权。
(六) 负责建成区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 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 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 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监管,行使 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建成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 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
(八)负责建成区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 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建成区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 圾及违规取土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法律法规确定的除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其他管理权
限。
(十一)负责受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 工作。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 门做好统计年报工作。
(十二)负责发现、收集和处置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好综合行 政执法方面的工作。
(十三)负责综合执法过程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组 织处置工作。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 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 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 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推进“放管服”改革。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其他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建筑市场、建筑 节能、工程质量安全、住房保障、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房屋 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职责调整情况。将原县城市管理局所属环境卫生管 理站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所承担的市政设施维护 管理、城市园林局承担的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监察执法大队承担 的市容秩序管理划入局机关、燃气管理站承担的城镇燃气管理行 政职能划入局机关。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行使建筑市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住房保障、城市住宅 建设和房地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 罚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安全、住房保障、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招投标管理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涉 及需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